黨政機關日常工作中長期存在這樣一個現象,凡需要上級機關予以審批或批準的事項,下級機關經常會被要求“寫申請”或“打報告”,很少被要求“打請示”。綜合考慮,以上現象存在,有其特定的歷史和現實因素。因此,本文重點探討請示和報告文種主要區別、混淆原因、常見病誤,并提出避免請示和報告混淆的相關舉措。
請示和報告是黨政機關最常用的公文文種,在黨政機關“以文輔政”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長期以來,部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秘書工作者、教學科研人員,因為歷史和現實的某些因素,導致請示和報告之間文種不分、混淆亂用的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甚至損害了公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正規的公文行文與使用過程中,絕不能將請示和報告混為一談
一、請示與報告文種的主要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曾明確界定,“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由此可知,請示和報告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文種,請示重在“呈批”,報告重在“呈報”,它們都具有各自存在的必要性,但既不能互換使用,也不能混合使用
2.行文時間不同
請示須在事前行文,需等上級機關審批或批準之后方能夠執行,不允許邊執行邊請示,更不允許不請示直接執行,即我們常說的“先斬后奏”。報告則可以是在事情執行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事情執行結束后統一進行,但實際工作中通常會將二者相結合
3.寫作邏輯不同。請示寫作的內在邏輯一般會圍繞“為什么要請示”和“請示什么問題”展開。“為什么要請示”,通常包括請示依據、背景、緣由;“請示什么問題”,主要是要求上級機關為我們解決什么問題及怎么樣解決。報告則依據其內容或種類的不同,其寫作內在邏輯也不固定,結構相對靈活,例如常見的“情況一做法一問題(意見)”,“情況一問題一建議”,“情況一原因(責任)一下一步做法”等邏輯
4.內容含量不同
報告涉及的內容既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題性的。內容范圍較為寬泛,例如常見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經驗教訓、解決措施、今后打算等,內容相對較多,篇幅也比較長。請示的內容較少、篇幅較短,這是因為請示要堅持一文一事原則,禁止將多個請示事項或不相關聯的請示事項放在一個文件里行文,給上級機關審批和答復造成諸多不便,更不能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5.處理方式不同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相關要求,有請示則必有批復(特殊情況由函代批復),而報告則不需要批復。因此,請示屬于“批件”,無論所請示事項是否被批準,受文機關都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給予請示單位明確答復,報告則屬于“閱件”,受文機關不需要給來文單位以任何答復
6.主送對象不同
請示和報告雖同屬上行文,但主送對象卻有很大不同。原則上請示只主送一個對所請示內容具有審批、批準權限的上級機關,且該上級機關還必須跟來文單位具有領導或指導的上下級關系(否則應該用函),不能多頭主送、多級并送甚至越級請示。若受雙重單位領導,請示應向有權利批準、有能力解決所請示事項的單位行文,另一個單位則列為抄送,以便對方明晰責任與了解情況。報告則沒有以上要求,如遇到緊急情況需要上級機關及時了解,報告則可以多頭主送
7.結語用語不同
請示因需上級機關的批復,經常使用“妥否?請批示。”, “請批復”,“請予批準”等固定用語收束全篇。而報告因不需批復,則經常使用“特此報告”,“專此報告”等固定用語來收篇結尾,或者不寫固定用語而直接結尾
8.附注要求不同
撰寫請示時應要在落款和時間下,專門附注聯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方便上級機關在審批請示事項產生疑問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相關材料時,并及時跟來文單位保持溝通和聯系,確保所請示事項辦理進度和效率。相反,報告則沒有此方面的要求
二、請示與報告文種混淆的原因
在黨政機關日常工作中長期存在著這樣一個現象,凡是需要上級機關予以審批或批準的事項,下級機關經常會被要求“寫申請”或“打報告”,很少被要求“打請示”。究其原因,除相關人員的理解能力、業務水平等主觀因素外,導致以上現象還有歷史和現實兩方面客觀因素
1.歷史原因。通過對建國以后頒布的所有公文處理辦法的梳理,就會對以上問題茅塞頓開。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沒有請示文種,只有報告文種,并規定向上級機關陳述或請示事項一律要用報告文種,因此,凡事“打個報告”這個口頭禪便流傳開來。隨著時間推移,國務院逐漸意識到了請示和報告兩個文種的矛盾性,于是在1957年《關于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幾點意見(稿)》提出,“報告和請示必須分開使用,報告中不能寫請示事項,但請示中可以反映情況、陳述理由,以便于上級處理。”可以說,該意見較之前辦法具有很大進步,明確要將請示與報告分開,但不幸的是該意見并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直到1993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才完全將請示與報告嚴格地區分為兩類文種,但由于長期受請示和報告混合使用的影響,人們早已形成了思維定式,在實踐中往往因襲舊弊,仍舊習J慣于將“寫請示”說成“打報告”,擬寫報告時還是會夾帶請示事項,甚至將二者重新融為一體變成“請示報告”。
2.現實原因。在實際工作中有人認為,請示只能寫明請示背景、依據和緣由,提出請示事項,但不能陳述面臨的境況;報告只能陳述基本情況,匯報面臨問題,但不能提出需要解決問題的傾向性意見。基于這種認識,人們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情況、提出工作設想時,對于究竟該使用請示還是報告左右為難,于是就想出一個 “萬全之策”,干脆使用“請示報告”以示周全。這是導致請示和報告混淆使用問題的現實原因之一。此外,由于黨政機關單位,尤其是辦公廳(室),對于下級機關或部門報來的文件審核不夠嚴格,對請示和報告混用、亂用現象置之不理,甚至將夾帶請示事項的報告給予批復而不是及時退回,以至于下級機關或部門誤認為所報來的文件沒有問題,這客觀上也縱容了請示和報告混淆使用問題的長期大面積地存在
二、請示與報告寫作中常見病誤
1.公文標題錯誤
請示和報告的標題經常出現標題錯誤、簡而不明、詞語重復等問題。僅以某機關單位修建機關食堂向上級部門要資金為例,標題就會五花八門。例如:關于請求修建食堂所需經費的請示;關于申請修建食堂所需經費的請示;關于修建食堂所需經費的請示報告;關于修建食堂所需經費的申請;或者直接寫請示或報告。以上標題錯例容易使讀者產生疑惑,不知到底想要請示還是要報告。如果表達請示意愿,將標題中請求、申請等詞語刪除,請示報告中的報告刪除,申請改成請示即可;如果要表達報告意愿,則將請求、申請等詞語刪除,并將請示改為報告,或是將請示報告中的請示刪除即可。按照公文標題的一般寫法,該請示的標題應為:關于修建食堂所需經費的請示,該報告的標題應為:關于修建食堂所需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2.主送機關混亂
請示和報告同屬于上行文,都是主送給上級部門或單位,但在主送機關的處理上顯得較為混亂,其中尤以請示文種存在的問題最為嚴重。一是多頭請示。個別單位經常將一份請示同時給多個上級機關主送,并認為多頭押寶總會有一個上級機關批準,卻不知這樣會導致多個上級機關批復意見不一致,甚至意見向左,反而讓行文單位無所適從,使請示事項難以解決。二是送領導個人。個別單位直接將請示的主送機關寫上級機關領導名字,既不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行文規則,也違反了集體領導的基本原則。三是越級請示。當前,總有一些單位存在認識上的偏差,認為只有把請示問題提交到更高級的機關才能引起重視和快速解決,自作主張將主管單位繞過,直接越級向更上一級機關請示,使不同單位主體之間關系更加微妙,將所請示的問題進一步復雜化,甚至影響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在解決請示問題所發揮的積極作用
3.行文邏輯不清
撰寫行政公文通常都會在公文開頭處交待清楚行文目的,構成目的句統領全篇的固定模式,這對于特定的公文來說,是符合公文撰寫的基本規律的。當前,部分人在撰寫請示時,不看具體內容,總是千篇一律地將目的句置于全文之首,造成了寫作層次迂回、邏輯不清、內容重復等問題,顯然違背了請示寫作的內在邏輯和基本規律。一般而言,請示的寫作要遵循“為什么要請示”和“請示什么問題”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僅需交待請示背景、依據、緣由,第二個層次則寫清請示什么問題,要求上級機關做什么、怎么做按照這種嚴謹的邏輯順序,客觀上必然要在第二個層次的開端處,通過使用以“為”字為句首的目的句,從而實現承上啟下、轉換過渡的重要作用。報告文種寫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敘述輕議論,夸大成績回避問題,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等邏輯方面問題
摘自:云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