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術專業
高級工程師評審有關要求
高級工程師評審有關要求
第一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能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申報而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ㄒ唬┥嫦舆`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ǘ┠甓瓤己嘶蚩冃Э己嘶痉Q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ㄈ┦苄姓幏终,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后3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后,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博士學位獲得者直接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其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論著等條件必須是獲得博士學位后做出的方為有效。
三、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取得中級資格后須在本專業工程技術崗位工作3年以上,并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第三條 繼續教育條件
取得經濟師資格后,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證明。
第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1項以上本專業新理論研究,或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1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研究項目2項以上,完成任務較好或得到推廣應用。
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國內先進生產線新建項目1項以上或全生產線改擴建項目(國內先進)2項以上,并在其中主持1項以上項目的設計、施工、報告編寫的全過程,其成果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寫過民爆行業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1項以上,完成的技術文件被正式批準付諸實施,且實施效果良好。(提供批準文件)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省(部)級組織推廣的先進技術項目2項以上,實施效果良好。
第五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或。ú浚┘壙茖W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省(部)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四、地級以上市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的研究與應用,其成果具有較大創新和突破,對本專業領域具有重要意義和價值。(前5名主要完成人,以行業技術評審意見、鑒定證書為準)
六、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對國外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發展項目1項以上,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組的認可,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前5名主要完成人,以技術鑒定證書、項目驗收證書為準)
七、作為獨立建議人,提出2項以上科技建議,該建議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科技進步和行業技術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并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
八、本專業領域內,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顯著提高產品本身或產品的生產、儲運與使用過程本質安全性的項目2項以上;或完成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能耗、減少三廢排放的項目3項以上,且成效突出;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或)社會效益。(成果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九、在本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取得優異成績,獲得。ú浚ê袊破鞑男袠I協會)以上榮譽稱號。
十、獲得1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或獲得2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前5名設計人)。
十一、在設計、施工、生產、設備運行和維修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1項以上,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認可,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主要技術貢獻者。
第六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在具有CN刊號及ISSN刊號的本專業學術期刊,或ISBN書號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較高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或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或以上。
五、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或以上(提交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組織專家的鑒定材料)。
六、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或以上(須提交宣讀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