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術專業
工程師評審有關要求
工程師評審有關要求
第一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能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后,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申報而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后3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下同),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四、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六、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8年以上。
第三條 繼續教育條件
取得經濟師資格后,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證明。
第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或市(廳)級重點研究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國內先進生產線新建項目或全生產線改擴建項目(國內先進)。(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開發、推廣與應用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進行過較重要的專業技術分析,該分析結果被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的經歷。
五、作為起草人,編寫過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該技術文件經發布實施,能夠指導生產實踐。
第五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技術成果獎。(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縣級科學技術獎或技術成果獎一、二等獎(前5名),或三等獎(前3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2項以上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現場施工、安裝調試工作。(以驗收證書為準)
四、作為技術骨干,在設計、施工或設備運行和維修中,解決重要技術難題1項以上,被行業主管部門或企業認可,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本專業領域內,作為技術骨干完成提高產品、產品的生產、儲運與使用過程本質安全性,或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能耗、減少三廢排放的項目2項以上,且成效良好。(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六、獲本專業發明專利或取得較明顯經濟效益的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設計發明人)。
第六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在具有CN刊號及ISSN刊號的本專業學術期刊,或ISBN書號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一定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一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
三、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在市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且結集發表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以證明材料為準)。
四、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經同行專家評議有較高實用價值的科研、設計、生產實踐的學術論文或技術報告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