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二級公證員資格條件(試行)-廣東繼續教育學習網
時間:2014-05-08 20:45來源:廣東繼續教育網 點擊:次
[級公證員資格評審標準]具有較扎實的公證專業知識,對公證法學理論有一定的造詣,能根據公證業務發展需要,提出井承擔有關研究課題,發表或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辦理各種公證件的豐富經驗和工作經歷,具有處理各種復雜疑難證件的能力和指導下級公
[二級公證員資格評審標準]具有較扎實的公證專業知識,對公證法學理論有一定的造詣,能根據公證業務發展需要,提出井承擔有關研究課題,發表或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辦理各種公證件的豐富經驗和工作經歷,具有處理各種復雜疑難證件的能力和指導下級公證人員開展公證業務的水平;較熟練地掌握一門以上外國語;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顯著,在本地區公證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報條件]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本省各公證處申報評審二級公證員資格的在職在崗的公證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素質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證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任職期間,每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凡在任現職期間被延緩注冊,或受到黨內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在申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的,在本資格條件第三條規定的相應申報年限期滿后,三年內不得申報評定資格。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或申報二級公證員資格:
l.博士后流動站期滿合格人員,經考核合格,可認定二級公證員資格;
2.獲得博士學位,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后,實際擔任三級公證員職務二年以上(含二年);
3.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土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后,實際擔任三級公證員職務五年以上(含五年);
4.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三級公證員資格后,實際擔任三級公證員職務八年以上(含八年);
5.在任三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在法學或公證業務方面取得較重大科研成果,獲得司法部授予的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省司法廳授予的科研成果二等獎二項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l、較熟練掌握一門以上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外語考試成績合格。
2、博士學位獲得者,可免試外語。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擔任二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學習公證新業務和法學新知識、新理論;外語、計算機應用操作技術等。申報者必須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工作經歷及業務能力條件
擔任三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必須具備下列工作經歷和業務能力:
l.實際辦證工作或審批證件的時間累計在五年以上;
2.辦理證件或審批件累計二千件以上。其中辦理或審批的各種經濟合同公證和繼承、贈與、遺囑、收養、提存、證據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證須占總數的百分之十五以上。辦證質量良好,沒有出現錯、假證件;
3.主持策劃過一項以上在所在單位是新的公證業務項目,并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擔任三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業績成果:
l.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業績成果顯著。
2.辦理過二宗以上在全省有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辦證質量高,對同行有指導參考作用。每宗須附二千字左右的案情分析報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擔任三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公開發表論文、出版著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l.法學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數一半以上);
2.法學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數三分之一以上),并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法學論文一篇;
3.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法學論文三篇及典型公證案例分析兩篇。
第九條 附則
1.凡符合本條件規定要求,按以上二至八條規定提交材料者,可申報二級公證員資格,并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審。否則,各級職改部門不予受理,省公證員高評委會不予評審。
2.本條件的詞(語)特定解釋
重大疑難證件——是指案情或法律關系復雜,調查取證困難,工作量大或案件涉及的財產數額巨大(如經濟公證標的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繼承等民事公證標的在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同一公證處的其他公證員較少接觸的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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