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報告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下稱中評委會),是評審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組織,職責是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程序和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標準,評定申報人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條 中評委會按專業(一般對應省下發的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組建,一個專業原則上組建一個中評委會,不建立不同專業(非相近專業)相混合的中評委會。
第四條 中評委會在省政府人事職改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分級組建和管理。市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根據本市專業技術隊伍狀況,提出本市中評委會的設置方案,經省職改辦審核后組建,組建批文及中評委會組成人員名單報省職改辦備案;省直中評委會的組建方案,由省直各單位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分布狀況提出,其中,省直衛生技術中評委會的組建方案由省衛生廳負責提出、省屬高等學校教師中評委會的組建方案由省高教廳負責提出、電力系統電力工程中評委會的組建方案由省電力局負責提出,報省職改辦批準。
各市組建的中評委會,由各市人事職改部門管理。省直中評委會,由省職改辦授權省直有關單位管理。
第五條 中評委會名稱一般按下列要求規范:
省直:廣東省XX(專業名)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市:XX(市名)XX(專業名)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 組建中評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本地區或單位有條件聘請足夠數量的評委會委員和專業(學科)組成員;
2. 本專業隊伍在本地區有一定規模,有一定的評審量;
3. 人事(職改)部門有能力承擔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市未組建中評委會的專業,其申報評審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對象的材料,委托省直或就近市對口的專業中評委會評審。
第八條 中評委會由13 人以上組成,委員均應有本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委員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中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l至2 人。
中評委會一般按分支專業(學科)設立若干個評審組,評審組由5 人以上具有本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組成,評審組設組長1人,一般可由評委會委員兼任。
第九條 評委會委員及專業(學科)組成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2-3 年,可以連任。在任期內,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和人員變化情況,可進行增補和調整。市屬的,報省職改辦備案,省直屬的,報省職改辦審批。評委會任期屆滿,組織新—屆評委會時,上一屆委員應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人事職改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擔任評委會委員或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
第十條 中評委會委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從事本專業實際技術工作一般有8 年以上,受聘過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受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3 年以上;
2. 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做出過比較顯著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3. 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4. 熱心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有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和精力,能自始至終地堅持評審工作。
符合上述條件的政府機關行政人員在評委會中擔任委員的人數不超過1 人。
第十一條 中評委會的日常工作部門,市屬的,由市人事職改部門確定,對市人事職改部門負責;省直的,由有政府行政職能的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其他有條件的單位承擔,對省職改辦負責。
第十二條 承擔中評委會日常工作的部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承擔評委會日常工作的工作條件;
2. 有專人(含兼職)負責具體工作,并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項規定,組織活動能力較強,工作認真負責,人員保持相對穩定;
3. 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按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
第十三條 中評委會委員和專業(學科)組成員必須遵守:
1. 按通知要求準時參加評審會議,并按規定的程序開展評審工作;
2. 保守評審秘密,不泄露評審活動中的評委會委員、評審組成員名單、評審討論以及評審表決情況;
3. 不答復任何個人和組織(上級政府人事職改部門除外)的查詢。
第十四條 對于不能執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違反評審程序,不能保證評審質量以及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權的評委會及其組成人員,各級政府人事職改部門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有權停止其工作,經調整、整頓后方可繼續開展評審活動。
第十五條 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織管理辦法,由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職稱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