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省高等學校教授、研究員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
教授、研究員須對本學科有廣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及時掌握本學科國內外的發展動態,具有提出本專業的研究方向或開拓新的研究領域的能力;在本學科某一領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導完成具有較大學術、技術意義的研究課題或攻關項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藝術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學術著作、教材,或對專業建設、學科發展、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的進步發展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學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成果顯著,具有領導本學科教學、科研以及專業建設、學科建設的能力,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室和教材建設,指導和培養過碩士研究生或年輕教師,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有指導博士研究生或高級訪問學者的能力;熟悉運用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科技開發)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遵守《廣東省高等學校職業道德規范》,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凡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延遲2年申報。
(二)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獲得博士、碩士學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資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職務5年以上。
(二) 未具上述學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資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資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職務3年以上。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優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備下列條件中1項以上:
①獲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星火獎或國家級的社會科學獎及其他專業獎項。
②獲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獎;或獲省(部)級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3名)。
③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獎及其他專業獎項一等獎以上(前3名)。
2.具備下列條件中2項以上:
①獲省級優秀教學成果獎二等獎,或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獎及其他專業獎項二等獎1 項或三等獎2項(前2名)。
②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2 項以上或直接解決生產建設中重大的技術問題,并取得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③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著作):在第八條的基礎上,理工類增加3篇(部)、文科類增加5篇(部)、藝術類增加高水平的藝術作品2件(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④培養的學生在省級以上運動會或專業比賽上獲得前3名。
⑤獲國家級優秀都是或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稱號。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熟練掌握1門外國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外語專業的人員須考第二外語),成績合格。
(二) 1977年全國恢復高考前入學的大學畢業生,現從事中古字號專業(如古漢語、中醫、民樂等)并申報本專業資格者,可選考古漢語、醫古文或外語。
(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語:
1、 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或從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 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合作科研1年以上。
3、 1966年以前大學畢業,從事公共政治理論課(含德育課)和公共體育課教學并申報本專業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任現職期間,具備以下條件:
(一)系統講授2門以上課程,其中1門為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或技術基礎課,并根據教學計劃的安排組織課堂討論、社會調查,指導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
(二)擔任過1 屆研究生的導師或獨立、系統擔任過1 門研究生學位課程的講授工作,或指導過青年教師、進修教師學習1年以上。
(三)主持過省(部)級以上的科研項目全過程的研究、開發工作并通過省(部)級鑒定;或在本學科領域開展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工作,取得多項或發表多篇(部)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著作或藝術作品。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超額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學質量評估被評為優秀。
(二)在教學研究上有較深的造詣,獲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獎;或獲省(部)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前3名)。
(三)獲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星火獎或國家級的社會科學獎及其他專業獎項;或獲省(部)級上述有關獎項三等獎以上(前3名)。
(四)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或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1項(前3名,項目已完成或取得階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過省(部)級鑒定,已推廣應用,獲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六)藝術類專業人員參加或作品入選由省級以上的專業部門組織的有較高藝術水平的音樂會、展覽會等;或主持過大型項目的設計;或培養的學生在省級以上的專業(專項)比賽中獲二等獎以上。
(七)被評為市(廳)級以上勞動模范或省高教系統優秀教師。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年均授課240計劃學時以上者,論文、著作:理工類5篇(部),文科類6篇(部)。
(二)年均授課120-239計劃學時者,論文、著作:理工類6篇(部),文科類7篇(部)。
(三)年均授課60-119計劃學時者,論文、著作:理工類7篇(部),文科類8篇(部)。
(四)年均授課59計劃學時以下者,論文、著作:理工類9篇(部),文科類10篇(部)。
(五)藝術類的專業人員提交高水平的藝術作品5件(公開發表,或參加省級以上展覽會、音樂會,或被工廠、企業采用),有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且學術論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條例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教授或研究員資格,并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的特定解釋:
1. 本資格條件中所規定的思想政治條件和學歷(學位)、資歷、外語、繼續教育、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論文(著作)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2. 論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開出版的專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編;或本人撰寫:理工類10萬字以上,文科類15萬字以上);“論文”是指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應有二分之一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上發表,在非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的“增刊、特刊、專刊、專緝”上發表 的論文以及論文集上收集的論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錄)均不計入規定的數量,只供參考;并且申報者提交的論文,按條件中的數量要求須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單位主辦的刊物上發表。
(2)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的教師,在論文、著作的數量要求按第八條第1款執行。
3.在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條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為主,年均授課59計劃學時以下的,只能申報研究員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