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三級公證員資格條件(試行)
[三級公證員資格評審標準]具有一定的公證專業知識和法學基礎理論,能根據公證業務發展需要,積極參與公證研究課題的撰寫,發表或出版有一定質量的論文、著作;熟悉辦證程序,有一定的辦證經驗,能獨立承辦各種公證事項;掌握一門外國語;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較突出,是所在公證處的主要業務骨于。[申報條件]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本省各公證處申報評審三級公證員資格的在職在崗的公證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素質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證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任職期間,每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凡在任現職期間被延緩注冊,或受到黨內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在申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的,在本資格條件第三條規定的相應申報年限期滿后,三年內不得申報評定資格。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或申報三級公證員資格:
l.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合格,可認定三級公證員資格;
2.獲得碩士學位后,從事公證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符合本資格條件的要求,經考核合格,可認定三級公證員資格;
3.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公證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4.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四級公證員資格后,實際擔任四級公證員職務四年以上(含四年);
5.中專畢業,取得四級公證員資格后,實際擔任四級公證員八年以上(含八年)。
第四條 外語條件
l、掌握一門以上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外語考試成績合格。
2、獲得碩士學位,可免試外語。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擔任四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學習公證新業務和法學新知識、新理論、外語、計算機應用操作技術等。申報者必須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工作經歷及業務能力條件
擔任四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必須具備下列工作經歷和業務能力:
l.實際辦證工作或審批證件的時間累計在四年以上;
2.辦理證件或審批證件累計一千五百件以上。其中辦理或審批的各種經濟合同公證和繼承、贈與、遺隊收養、提存、證據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證須占總數的百分之十五以上。辦證質量良好,沒有出現錯、假證件。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擔任四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業績成果:
1.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業績較好。
2.辦理過二宗以上有影響的疑難案件,辦證質量較高,對同行有指導參考作用。每宗須附一千五百字以上的案情分析報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擔任三級公證員職務期間,在地市級以上刊物公開發表法學論文兩篇及典型公證案例分析兩篇。
第九條 附則
凡符合本條件規定要求,按以上二至八條規定提交材料者,可申報三級公證員資格,并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審。否則,各級職改部門不予受理,省公證員中評委會不予審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