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學校講師申報條件]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我省技工學校、技工職業培訓中心和職業技術培訓教研室從事理論教學和教研工作的、申報評審講師資格的在職在崗教師和教研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素質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熱愛祖國,有良好的職業搞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稱職以上(含稱職)。
具體要求是:熱愛職業教育事業,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職業教育法規,學風端正,嚴于律己,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待教學工作講求科學性、嚴謹性、實踐性,悉心培育技工人;刻苦鉆研教學業務,積極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己的專團識水平、學術水平和教學能力,為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事業作出積極的貢獻。
任現職期間,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不得申報教師職務;違反紀律、因失職造成重大事故、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教學科研成果,或連續兩年無故不完成教學任務等情況而受到記大過、留察、降職降級處分,在撤銷處分后2年內不得申報教師職務。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合格,可認定講師資格;
2.獲得碩土學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認定講師資格;
3.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土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4.本專業大學本科或專科畢業(非本專業大學本科或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教學5年以上),取得助理講師資格后,實際從事助理講師工作4年以上·
5.教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教學經驗和教學方法先進,并曾在本市(地級市)或全省推廣,受同行好評。獲省級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的主要貢獻者;
6.確有真才實學,教學效果顯著,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貢獻者之一。
非師范專業畢業的教師必須經過教育學、心理學各l00學時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從事專業技術理論教學的教師必須經過l00學時的生產實習、教學法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結業證書。
第四條 外語條件
1.必須具備在2小時內正確翻譯本專業外文資料3千字符的能力,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
2.外語教師需考第二外語,成績合格。
3.具有碩士或以上學位者可免試外語。
第五條 繼經教育條件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l.擔任助理講師期間,每2年參加培訓學習,累計不少于80課時,接受國內外新教育理論和信息以及本專業(學科)的新知識、新技術、新理論、新技能的繼續教育。
2.申報者必須提交任職助理講師期間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在擔任助理講師職務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教學工作經歷和能力;
1.從事技工學校教學工作,平均學年授課時數400學時以上;熟悉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教學目的要求,教學內容、重點。難點、教學中應注意掌握的問題和教學方法,并需掌握相關的技
X規范、技術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背景材料。
2.從事學校黨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職教師,其教學工作量:校級領導平均學年授課不少于160課時,正副科長和班主任;少于240課時,學校黨政領導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業績改績)方面,須經上級主管部門考核評估,成績優良(附主管門的評估意見)。
3.擔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作總結。
4.提交任職助理講師期間某一門課程完整、現范的教案,今進行2次以上公開課,評議為良好,并提交評議表。
5.專業技術理論課教師具有參與本學科實驗室或本專業實習工廠建設的能力。
6.專業技術理論課教師必須基本掌握與所教授的課程有關的某一工種初級工的應知應會,經技能鑒定合格,取得初級工合格證書;文化基礎課教師必須正確地指導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或社會調查,并提交有關的工作報告。
7.曾參加過本專業的新知識、新工藝的教學研究,解決過本專業教學中較疑難的問題,并取得一定成效。以上各項須由學校或主管部門提交有效的綜合證明材料。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助理講師期間,必須具有下列條件之2條:
l.曾被評為校級以上優秀教師或先進班主任;
2.曾獲地級市(廳局級)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教學成果三等獎以上;
3.曾獲地級市技工學校教研工作先進個人獎;
4.曾參加省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技工教育教材(補充教材、教學資料)的編寫工作;
5.擔任助理講師期間,所教班級學生本專業課程總評成績合格率為90%以上,優良率為50%以上,并經學校領導審核確認;
6.所教班級學生本專業課程參加地級市以上的知識(技能)竟賽,獲得獎項,并提交獎狀證書復印件及學校證明;
7.具有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果;
8.擔任班主任工作期間,學生操行優良率為80%以上,差生轉化率為70%以上,并經學校領導審核確認。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助理講師期間,公開發表本專業(學科)論文,出版編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經地級市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有一定價值的編著(代表作)一部,且為第一作者;
2.具有經地級市以上刊物或(論文集)發表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有一定參考價值的論文1篇,及本專業未公開發表的論文1篇,均為第一作者;
3.具有上述第2點前列的論文1篇及具有在教學方法、手段的某一開發性項目的專項報告1篇(為第一創作者),且經教學實踐證明確有一定的成效,并提交學校鑒定證明。
凡是符合本條件規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可提出申報,并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不予受理評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