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藝術專業二級作曲資格條件(試行)
(2000年)
評定標準:藝術專業二級作曲須具有比較深厚的文藝修養、專業知識和生活積累,了解國內外作曲專業的發展動態;有較深的藝術造詣和嫻熟的作曲技巧,形成個 人的藝術風格,獨立創作較高質量的新作品獲省級以上獎項,并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業績突出;能對自己的藝術成果進行理論論述,公開發表本專業較高水平的論 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養專業人才和指導下一級專業人員的能力,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藝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 精神。(2000年)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專業文藝單位中,專職從事作曲的在職在崗藝術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三級作曲資格后,受聘三級作曲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三級作曲資格后,受聘三級作曲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三級作曲資格后,受聘三級作曲職務8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但取得三級作曲資格后,受聘三級作曲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三級作曲資格后,受聘三級作曲職務3年以上。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任現職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在質量上和數量上明顯優于本資格條件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較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專業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繼續教育專科課程:
《2015年廣東省藝術(不含文學創作)、圖書資料、文物博物、群眾文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較高的作曲技巧和較深的藝術造詣,形成個人的藝術風格。
(二)圓滿完成本單位分配的獨立作曲任務,在聯合作曲中發揮骨干作用。
(三)獨立或聯合(排名第一)創作大型新作品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大中型各1部和小型6個。
(四)獨立或聯合(排名第一)創作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個小型作品,由市級以上專業藝術表演團體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3場以上,中型作品演出5場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場以上。其余作品也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聯合(排名第一)創作的大型新作品,獲國家級作曲二等獎以上1部或三等獎2部。
(二)獨立或聯合(排名第一)創作的大型新作品,獲省級作曲一等獎1部或二等獎2部。
(三)獨立創作的中小型新作品,獲國家級作曲一等獎1部或二等獎2部。
(四)獨立創作的中小型新作品,獲省級作曲一等獎2部或二等獎3部。
(五)獨立或聯合(排名第一)創作的2部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過30場,或4部(個)中小型新作品演出各超過35場,產生較廣泛的社會影響,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專家評價,并有報刊發表重要文章予以評論推介。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聯合(排名第一)撰寫著作1部。
(二)獨立撰寫學術論文2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二級作曲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及外語條件的說明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