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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審計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2000]12號) (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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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深圳及各地級市人事局,各縣、縣級市、區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審計廳組織擬定的《廣東省高級審計師資格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自本文印發之日起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意見,請報告我廳職稱處。
廣東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二○○○年二月十四日
廣東省高級審計師資格條件
(2000年) 評定標準:高級審計師須系統掌握審計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國內外審計專業的基本狀況和發展趨勢,對審計專業有較深入的研究;熟悉審計工作及相關 的法律、法規,掌握現代化審計技能,有豐富的審計實務經驗,能主持較高層次的大中型審計項目,編制重要的審計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審計報告,解決審計專業 領域難度較大及關鍵性疑難問題,審計工作業績顯著;公開發表、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能指導審計師開展業務學 習,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審計,公正、廉潔、嚴格、奉獻,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審計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審計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資格后,受聘審計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審計師資格后,受聘審計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財經、審計工作20年以上,取得審計師資格后,受聘審計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審計師資格后,受聘審計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取得審計師資格后,受聘審計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的1和2、或1和3: 1.主持的系統或行業性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3項以上在省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評為優秀審計項目目,或有5項以上在地級市審計項目評選中評為優秀審計項目,并被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2.公開出版獨立完成的財經類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 3.在全國性財經類學術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學術論文3篇,其中有1篇獲得全國審計學會論文評選二等獎以上或省審計學會論文評選一等獎。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查詢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力條件 1.能熟練運用審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解決審計專業領域內重要和關鍵的疑難問題,保證實現審計目標。 2.能針對審計工作發展的新形勢,提出與之相適應的審計工作重點、方式與方法。 3.能解決審計工作與其它工作配合、協調中的重大問題。 4.具有組織、指導審計師學習審計業務,考核其業務工作的能力。 5.了解計算機基礎知識,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在審計工作中能利用計算機完成有關數據、資料的收集、處理和分析工作。 (二)專業工作經歷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5次以上大中型審計項目(含市級以上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審計項目、大中型建設項目審計、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以及相應其他經濟單位審計項目)的主審。 2.組織實施市以上行業性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承擔重大專案審計工作3次以上,為案件處理、審理提供了準確依據。 3.主持承擔大中型或重點企業、重點項目(或事業單位及相應其它經濟單位,下同)審計查證業務10項以上。 4.主持或承擔由省以上審計機關、審計科研機構和審計學術團體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3項以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入,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主持和承擔的大中型審計項目,有1項以上在省以上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在市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三)組織實施行業性審計調查,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提出的建議對行業有指導意義,被省(部)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采用。 (四)主持制定過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規范、審計制度、審計辦法和審計發展長遠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五)通過審計提出的建議、措施,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采納,為改善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六)承擔的重大專案審計工作,定性準確,結論正確,作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和案例典范。 (七)積極開拓社會審計新領域,在主持或承辦的審計查證、咨詢服務業務活動中,所提建議被委托單位或有關部門采納,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創造過先進的審計工作方法或經驗,被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經審計機關確認有推廣價值。 (九)主持和承擔由市級以上審計機關或省級以上審計科研機構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在理論上有創新,對審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撰寫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專項研究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專著1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2篇。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并獲獎的論文2篇。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2篇或有較高水平的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2篇。 第九條 附則 (一)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稱職以上”含“稱職”,“2年以上”含“2年”。 2.“市”是指地級以上市,含地級市。 3.“主審”、“主持和承擔”審計項目者,是指擔任審計組組長或副組長。 4.“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是指有“CN”或“ISSN”號專業刊物,或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專業刊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