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學專業主任藥(技)師資格條件
(1999年)
(1999年)
評定標準:藥學專業主任藥(技)師須精通本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相關學科知識,及時跟蹤并掌握國內外本專業藥學新理論、新技術,根據國家和本地區藥學專業發展的需要,確定專業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豐富的藥學工作經驗,對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有獨特(創)的見解和精湛的技術并形成優勢,工作業績顯著,取得重大(要)價值的技術或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出版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學術造詣較高,具有組織、指導本專業全面業務工作及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是本專業學術、技術帶頭人;熟練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藥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劑、調配、檢驗、研制、生產、臨床藥學等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衛生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二、三級醫療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四)有敲詐、勒索行為已受到查處或已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直接責任者,延遲4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主任藥(技)師資格后,受聘副主任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能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繼續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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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
(一)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5周以上;
(二)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實踐經驗,精通本專業技術及設備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養維護要點。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獨立承擔本專業疑難技術問題的指導或咨詢工作;
(三)組織、指導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開展本專業必須具備的各種技術項目,主持制定本專業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規范技術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指導和開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臨床藥學技術工作的人員,應主持并開展2項以上臨床藥學研究、血藥濃度監測、藥代動力學、藥效學等監測研究或搜集藥物情報資料指導合理用藥、監測藥品不良反應等科研工作;
2.從事藥檢技術工作的人員,應主持并開展2項以上藥品質量、藥品質量標準、檢測方法研究或起草2項部級以上藥品標準;
3.從事制劑、調配技術工作的人員,應進行2項以上藥物評價、藥物利用研究、藥物經濟學研究(對某一類藥物)或藥物新劑型的研究;
4.從事科研、生產技術工作的人員,應主持并開展2項以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開發研究或新劑型、新工藝的設計研究。
(五)熟練正確指導下一級藥學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或帶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進行本專業學術報告或講座3次以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業績突出;
(二)取得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科技成果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3.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以項目申請書為準),課題執行情況良好,取得階段性成果。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編著者)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其中,國家級1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4篇以上(其中,國家級2篇以上)。
第九條破格條件
確有真才實學,任現職期間業績卓著,學術和技術上有重大突破,雖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或學位),但取得副主任藥(技)師資格后,受聘副主任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或學位),取得副主任藥(技)師資格后,受聘副主任藥(技)師職務3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科技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省(部)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科技成果三等獎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3.市(廳)級科技成果二等獎獲獎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其中,國家級1篇以上);
2.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論文6篇以上(其中,國家級期刊3篇以上)。
第十條 附則
(一)凡是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藥學專業主任藥(技)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表格樣式等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