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學專業主管藥(技)師資格條件
(1999年)
(1999年)
評定標準:藥學專業主管藥(技)師 須掌握本專業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相關學科知識和國內外本專業的藥學新理論和新技術發展的動態;有一定的藥學工作經驗,熟練掌握本專業操作技術,能獨 立解決較復雜的疑難技術問題,工作業績較好,公開發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專業論文、著作;能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 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藥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劑、調配、檢驗、研制、生產、臨床藥學等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衛生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二、三級醫療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四)有敲詐、勒索行為已受到查處或已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直接責任者,延遲4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取得藥(技)師資格后,受聘藥(技)師職務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藥(技)師資格后,受聘藥(技)師職務4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藥(技)師資格后,受聘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藥(技)師資格后,受聘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基本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能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繼續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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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
(一)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4周以上;
(二)獨立完成本專業基本技術操作和必備的專業技術工作項目,參加技術操作考核成績合格:
(三)在科研工作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臨床藥學技術工作的人員,應參與1項以上臨床藥學研究、血藥濃度監測、藥代動力學、藥效學等監測研究工作或搜集藥物情報資料、指導合理用藥、監測藥品不良反應等科研工作;
2.從事藥檢技術工作的人員,應參與1項以上藥品質量、藥品質量標準與檢測方法的研究或起草1個以上藥品標準;
3.從事制劑、調配技術工作的人員,應參與1項以上藥物評價、藥物利用研究、藥物經濟學研究(對某一藥物)或藥物新劑型的研究;
4.從事科研、生產技術工作的人員,應參與1項以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研究或新劑型、新工藝的設計研究。
(四)能對下一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帶教;
(五)按規定參加藥(技)師規范化培訓,并完成規定任務(由單位提交培訓合格證書或證明)。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業績突出;
(二)取得本專業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立項科研課題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申請書為準),課題執行情況良好,取得階段性成果;
3.市衛生行政部門立項科研課題的主要參加者(前三名,以項目申請書為準),課題執行情況良好,取得階段性成果;
4.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2項以上,提交有理論分析的實例材料,并經所在單位組織鑒定。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編著者);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專業文章1篇以上;
(三)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四)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
(五)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本款僅適用于縣或鄉鎮醫療衛生單位的人員)
第九條 破格條件
確有真才實學,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學術和技術上有一定的突破,雖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或學位),但取得藥(技)師資格后,受聘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或學位),取得藥(技)師資格后,受聘藥(技)師職務3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有一定學術價值的科技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科技成果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2.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
第十條 附則
(一)凡是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藥學專業主管藥(技)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表格樣式等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