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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注冊建造師職業素質,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行業發展,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建造師應通過繼續教育,掌握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守法意識,熟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新方法、新技術,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執業能力。
第三條 注冊建造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是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以下統稱注冊)的必要條件。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專業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 五條 注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的組織工作采取分級與分專業相結合的原則。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鐵路、交通、水利、工業信息化、民航等部門或其委托的行業協 會(以下統稱為專業牽頭部門),組織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二級注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
第六 條 各專業牽頭部門按要求推薦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 育培訓單位,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培訓單位的培訓規模與該年度應參加繼續教育的建造師數量應基本平衡。
第七條 各專業牽頭部門負責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專職授課教師的培訓,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專職授課教師的培訓,培訓合格的教師可按規定從事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授課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中國建造師網(網址:www.coc.gov.cn)上公布培訓單位名單。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教學體系
第九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并組織必修課教材的編寫。
第十條 各專業牽頭部門負責本專業一級建造師選修課教材的編寫,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建造師選修課教材的編寫。
第十一條 必修課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注冊建造師職業道德和誠信制度。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和新工藝。
(四)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案例分析。
選修課內容為:各專業牽頭部門認為一級建造師需要補充的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關的知識;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二級建造師需要補充的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關的知識。
第 十二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必修課課程安排的編制,各專業牽頭部門負責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選修課課程安排的編制 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課程安排的編制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 案。課程安排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中國建造師網上公布。
第四章 培訓單位的職責
第十三條 培訓單位應當具有職業教育經驗或大學專科以上專業教育經驗,且具有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有固定教學場所,專職授課教師不少于5人。
第十四條 專職授課教師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大學及以上學歷,從事建筑行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從事建筑行業培訓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或較高的理論水平。
(四)近5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五)經專業牽頭部門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第 十五條 培訓單位對培訓質量負直接責任。培訓單位應當遵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課程安排,使用規定的教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 用,不得亂收費或變相攤派。培訓單位必須確保教學質量,并負責記錄學習情況,對學習情況進行測試。測試可采取考試、考核、案例分析、撰寫論文、提交報告或 參加實際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條 對于完成規定學時并測試合格的,培訓單位報各專業牽頭部門或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發放統一式樣的《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加蓋培訓單位印章。
第十七條 培訓單位應及時將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學員名單、培訓內容、學時、測試成績等情況以書面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的形式,報各專業牽頭部門或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專業牽頭部門或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