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深圳及各地級市人事局,各縣、縣級市、區(qū)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委黨校組織擬定的廣東省黨校教授資格條件、廣東省黨校副教授資格條件、廣東省黨校高級講師資格條件、廣東省黨校講師資格條件印發(fā)給你們,請自2000年1月1日起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及意見,請報告我廳職稱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廣東省黨校教授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教授必須精通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具有相關學科的豐富知識,在本學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時掌握本學科國內外發(fā)展的趨 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提出本學科研究方向,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并主持承擔重大科研項目,解決科研關鍵難題,取得具有重大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的科研成 果;善于把學術新成果運用于教學,效果良好,具有培養(yǎng)研究生或訪問學者的能力,組織、指導并主要承擔縣處級以上主體班次教學,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成果顯 著;熟練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敬業(yè)精神。
第一條 運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的省、市(地級市,下同)黨校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獻身黨的教育事業(yè)的精神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均在稱職以上。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yè),取得副教授資格后,受聘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
(二)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條件,但取得副教授資格后,受聘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副教授資格后,受聘副教授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優(yōu)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獲得國家級獎或獲得省(部)級一等獎。
2.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獲得省(部)級 二等、省黨校系統一等教學或科研成果獎;或省(部)級三等、省黨校系統二等教學或科研成果獎2項(前二名)。
(2)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2項以上。
(3)在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學術刊物上發(fā)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10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引獲得全國優(yōu)秀教師或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稱號。
第四條 繼續(xù)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教育與科研的需要,參加有關現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為主要內容的繼續(xù)教育,并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
第五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外語教師必須考第二外語),成績合格。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以前入學的大學畢業(yè)生,現從事公共政治理論課、中古字號課程教學并申報本專業(yè)資格的,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成績合格。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1.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從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外語專業(yè)除外)。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外語專業(yè)除外)。
3. 1966年以前本科畢業(yè),長期從事公共政治理論課教學并申報本專業(yè)資格。
第六條 專業(yè)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一)承擔縣處以上主體班次專題課教學,或系統講授本學科課程2門,每年完成教學工作量200課時以上。
(二)擔任過一屆以上研究生導師或指導過1名青年教師一年以上。
(三)組織、主持本學科教學研究,具體指導各教學環(huán)節(jié)的教學工作。
(四)全過程主持過省級以上科研規(guī)劃課題的研究工作,并指導課題小組解決科研關鍵難題。
(五)主持或主要參加過編寫、審議全省黨校通用教材、教學參考書、教學大綱等工作,或參加省黨校系統以上教學、科研成果評獎、鑒定工作3次以上。
第七條 業(yè)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學術研究或教學研究上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研究成果填補了國內。省內的空白。
(二)主持的科研課題通過省級鑒定,研究成果被市以上黨委、政府采納或形成的論文、著作已公開發(fā)表、出版。
(三)應邀參加全國、國際性學術會議,論文入選并宣讀,或參加為省市黨委、政府提供重大決策參考的論證。
(四)在全國性學術刊物發(fā)表本專業(yè)學術論文4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報刊開設理論專欄,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五)根據教學需要,開設新課程,出版新教材(本人任主編、副主編并撰寫15萬字以上)。
(六)教學效果好,有3次以上教學評價為優(yōu)秀或獲得校級以上優(yōu)秀教學獎。
(七)指導的在校研究生、青年教師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或指導的論文在權威性學術刊物上發(fā)表。
(八)教學科研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前3名),或省、市黨校系統二等以上獎勵(前之名)。
(九)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或省黨校系統優(yōu)秀教師等稱號。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學工作量200學時以上的,公開發(fā)表論文8篇以上,或出版獨立完成的學術著作1部并公開發(fā)表論文5篇以上。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學工作量200學時以下的,公開發(fā)表論文10篇以上,或出版獨立完成的學術著作1部并公開發(fā)表論文6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guī)定的材料者,可申報教授資格,并按規(guī)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任現職期間違反第二條規(guī)定者,視情節(jié)輕重,在規(guī)定的任職年限上延遲申報:
1.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授課內容違反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或教學過程中出現其他違紀情況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學校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2.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試內容、違反考場紀律者,延遲3年申報。
(三)本資格條件詞語的特定解釋:
1.重大科研項目:指市(地級市)以上科研規(guī)劃項目。
2.具有重大學術價值的科研成果,指屬于下列之一者:(1)在本學科領域內取得某一方面突破性研究成果;(2)屬國內首創(chuàng)或填補國內空白;(3)為市級以上黨政決策部門所采納;(4)得到同行較高評價或被國內外權威報刊引用、轉載。
3. 培養(yǎng)研究生和訪問學者:指培養(yǎng)碩士、博士研究生(含聯合培養(yǎng)),指導講師以上進修教師或擔任本校重點培養(yǎng)教師的指導教師。
4.縣處以上主體班次:包括廳級班、縣委書記縣長班、處級班、研究生班、碩士博士研究生、教師研修班等高級班次。
5.省(部)級獎: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聯、省委宣傳部等面向全省的獎項,中央黨校主辦的面向全國黨校系統的獎項。
6.全國(國際)性學術會議:由中宣部、國家一級專業(yè)學會、國際學術組織或國際學術組織委托我國相應的學術機構組織召集的會議。
7.教學工作:包括課堂講授、批改作業(yè)、命題、監(jiān)考、評卷、下班輔導、指導畢業(yè)論文和指導學員調查研究等工作。
8.教學科研成果評審、鑒定工作:含科研成果評獎和申報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論文鑒定。
9.全國性報刊:指《人民日報》、《求是》、《光明日報》、《文匯報》、《新華文摘》、《經濟日報》、《解放軍報》,中國社會科學院所屬各研究所主辦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教育部重點院校校刊學報、中央黨校的刊物、全國性學術團體刊物。
10.公開發(fā)表:指已經出版發(fā)行,并有“CN”、“1SSN”刊號或“ISBN”書號,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11.全國優(yōu)秀教師:含中央黨校對全國黨校系統評選的優(yōu)秀教師。
廣東省黨校副教授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副教授必須對本學科育系統全面的基礎理論,掌握本學科國內外發(fā)展的動態(tài),對本學科有較深的研究;有較強的科研能力, 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或主持編寫本學科的教材,取得具有較重要價值的研究成果或發(fā)表育較高學術水平的論文;具有指導青年教師或培養(yǎng)研究生的能力,系統講授本學 科課程,熟練地組織和指導備教學環(huán)節(jié)的實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成果突出;較熟練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敬業(yè)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的省、市(地級市,下同)黨校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獻身黨的教育事業(yè)的精神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均在稱職以上。第三條學歷、資歷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后,受聘講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yè),取得講師資格后,受聘講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yè),取得助教進修班結業(yè)證書或學完本專業(yè)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四門以上并考試合格,取得講師資格后,受聘講師職務5年以上。
(四)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但取得講師資格后,受聘講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條件,取得講師資格后,受聘講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優(yōu)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獲得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等獎。
2.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獲得省(部)級三等或省黨校系統二等以上科研或教學成果獎(前三名)。
(2)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之項(主要承擔人)。
(3)在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學術刊物上發(fā)表高水平論文6篇以上。
(4)獲得全國優(yōu)秀教師或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稱號。
第四條 繼續(xù)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教學科研的需要,參加有關現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為主要內容的繼續(xù)教育,并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
第五條 外語條件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較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外語教師須考第二外語),成績合格。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以前入學的大學畢業(yè)生,現從事公共政治理論課、中古字號課程教學并申報本專業(yè)資格的,可選考古漢語或外語,成績合格。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外語專業(yè)除外)。
3. 1966年以前本科畢業(yè),長期從事公共政治理論課教學并申報本專業(yè)資格。
第六條 專業(yè)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一)系統講授本學科課程2門并組織主持課堂討論,每年平均完成教學工作量240課時以上,或跨學科擔任之門以上課程教學不少于三年,教學質量良好。
(二)組織課堂討論、社會調查,指導畢業(yè)論文選題、寫作、評分、答辯,完成考試命題、評卷等各項考務工作,并每年平均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于80課時。
(三)全過程協助指導過一屆碩士研究生,或指導青年教師、進修教師。
(四)作為主要參加者全過程參加市級以上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五)參加過編寫本專業(yè)教材、教學參考書工作。
第七條 業(yè)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教學研究上取得有指導意義的研究成果,并在地市級以上擔任過公開示范課教學,或獲得省黨校系統教學獎(含先進面授教師獎)。
(二)取得本專業(yè)某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并獲得省(部)級以上獎;或獲得省黨校系統、市社會科學一、二等獎(前三名),三等獎(前二名)。
(三)承擔新學科教學,并參加編寫相應的教材,本人完成10萬字以上。
(四)教學效果好,有2次教學評價為優(yōu)秀或獲得校級以上優(yōu)秀教學獎。
(五)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省黨校系統、市級以上科研課題或專項研究。
(六)在全國性刊物發(fā)表高水平學術論文1篇。
(七)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或省黨校系統優(yōu)秀教師等稱號。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學工作量240學時以上的,公開發(fā)表論文5篇,或出版學術著作1部并公開發(fā)表論文3篇。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學工作量240學時以下的,公開發(fā)表論文7篇,或出版學術著作1部并公開發(fā)表論文4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guī)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副教授資格,并按規(guī)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任現職期間違反第二條規(guī)定者,視情節(jié)輕重,在規(guī)定的任職年限上延遲申報:
1.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授課內容違反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或教學過程中出現其他違紀情況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學校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2.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試內容、違反考場紀律者,延遲3年申報。
(三)本條件詞語的特定解釋:
1.重大科研項目:指市以上科研規(guī)劃項目。
2.具有較重要價值的成果,指屬于下列之一者:(1)在本學科領域內取得某一方面具有啟發(fā)性意義的研究成果;(2)對省內或本地區(qū)的社會經濟發(fā)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3)得到同行專家的肯定或被引用、轉摘。
3.省(部)級獎:指省社聯、省委宣傳部等面向全省社科界的獎項和中央黨校主辦的面向全國黨校系統的獎項。
4.市級社會科學獎:指地級市社會科學界聯合開設的獎項。
5.教學工作:包括課堂講授、批改作業(yè)、命題、監(jiān)考、評卷、下班輔導、指導畢業(yè)論文和指導學員調查研究等工作。
6.公開發(fā)表:指已經出版發(fā)行,并且具有“CN”、“ISSN”刊號或“ISBN”書號,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7.全國性報刊:指《人民日報》、《求是》、《光明日報》、《文匯報》、《新華文摘》、《經濟日報》、《解放軍報》,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所屬各研究所主辦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中央黨校的刊物、教育部重點院校校刊學報、全國性學術團體刊物。
8.全國優(yōu)秀教師:含中央黨校對全國黨校系統評選的優(yōu)秀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