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2017年匯編)
評審標準:環境保護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標準、規范、規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粵人職〔2000〕1號)
一、適用范圍
我省從事環境科研、監測、評價、規劃、工程設計、自然保護、技術信息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粵人職〔2000〕1號)
二、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粵人職〔2000〕1號)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三、學歷、資歷條件
根據粵人發〔2003〕178號文精神,學歷、資歷條件如下:
(一)獲得博士學位后。〔其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論著等條件必須是獲得博士學位后做出的方為有效。〕
(二)取得中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以上。
四、外語和計算應用技術條件
根據《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16〕9號)及我省有關規定,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成績僅作為參考條件。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職稱推薦申報環節增加相關要求。
五、繼續教育條件
繼續教育條件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及有關規定,申報評審時需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之一(粵人職〔2000〕1號):
(一)從事環境科研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2.主持或主要參與二項以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地級市級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國內、省內空白。
3.主持或主要參與三項以上不同類型的新技術成果推廣項目,并取得顯著效益。
4.負責開發環保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三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效益。
(二)從事環境工程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一項以上大型或二項以上中型環境工程的全過程,并通過驗收。
2.主持或主要參與五項以上小型環境工程的全過程,并通過驗收。
3.作為技術負責人,負責大中型工程運行,并主持二項以上大中型環境工程設備重大檢修、搶修方案制定和實施。
4.主持或主要參與開發、應用環境工程新技術三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效益。
(三)從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完成省(部)級科技項目一項以上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地級市科技項目二項以上或地級市業務主管部門、縣級科技項目四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并參加了相應的方案設計、組織實施和報告編寫。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國家級科技項目一項以上或省(部)級科技項目二項以上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地市級科技項目三項以上。
3.作為某專項技術負責人,負責數據綜合分析和各類報告編寫于審核工作三年以上,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一項或經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采用的三項以上。
4.作為技術負責人,從事采樣選點、分析、數據處理到報告編寫等全過程四年以上;或作為某一環境要素負責人,從事該要素監測數據處理、分析、報告編寫等技術工作四年以上。達到省。
級以上先進水平一項以上或經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采用三項以上。
5.主編環境標準、監測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三項以上,或主持編寫環保部門中長期規劃及有關重點項目的論證三項以上,并被有關部門采用。
6.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開發應用不同類型的監測新技術或新儀器三項以上。
7.在環境監測信息利用中有獨到見解,起草或主持起草關于環境狀況(含污染事故)等專題報告五項以上,并被省(部)級環保部門采用。
(四)從事環境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與制定、修訂地市級以上頒布的環境法規、規劃、標準、技術政策等三項以上。
2.主持制定年度科技或監測計劃三年以上,實踐證明其計劃既先進又行之有效,對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對三個以上企業的三廢治理進行技術指導,提出工藝技術改進方案并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技術、經濟效果,經鑒定驗收,得到有關方面的認可。
4.主持推廣環保新技術三項以上,并為實踐所應用,效果顯著。
七、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二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獲得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被省(部)級以正式文件列為重點成果推廣項目的課題或研究成果的技術負責人。
2.被省(部)級確定為定型產品并轉化為商品生產、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研究成果二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
3.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實際應用中,有三項以上解決了所在地存在的環境問題,或找到解決環境問題的對策,使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或明顯改善。
4.承擔完成大型環境工程項目一項以上、或中型項目二項以上、或小型項目五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實施后經有關部門驗收確認為有效解決了所在地環境問題,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5.開發應用環境新技術獲得國家專利,并轉化為商品,在實際中獲得推廣應用三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 。
6.負責重大監測技術工作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環境科研、環境調查、環境規劃、影響評價、工程驗收、毒性鑒定,以及準則條例、手冊、技術規程、規范、質量報告的編寫,監測信息系統開發和維護、監測質量保證、監測方法研究開發、監測新技術推廣應用和監測儀器研制、改進等,其成果有三項以上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7.獲得國家或省級優質實驗室的主要技術人負責人。
8.制訂、修訂地市級以上環境法規、規劃、標準、技術政策等的技術負責人,其技術管理成果有三項以上被正式推廣應用。
9.對企業三廢治理進行技術指導的技術負責人,有三項以上被企業采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八、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粵人職〔2000〕1號和粵人發〔2005〕300號):
(一)出版著作1部,及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
(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篇。
(三)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
(四)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
根據《關于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15〕4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代替相應論文數量或不做要求:
(一)獲得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獎(不含集體獎)、主持管理企業的技術創新工作且研發技術創新產品(項目)近3年年均銷售收入800萬元以上或年均繳稅100萬元以上、作為新型研發機構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并完成2項技術創新并實現成果轉化等條件之一的,可以1篇專業技術分析報告(由本人單獨撰寫并與工作崗位相關,含施工方案、設計方案、技改方案、技術方案等,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由單位組織專家做出鑒定意見)代替1篇論文要求。
(二)科技人員在參與職稱評審時,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的可替代2篇論文要求;榮獲1項廣東專利優秀獎(發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榮獲1項授權發明專利(排名前3)的,在申報高級職稱資格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
(三)在Nature、Science、Cell發表論文或在專業領域影響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發表論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的,對論文的篇數不作要求。
九、附則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二)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科技成果獎:主要指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
(四)疑難技術問題:指在項目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本專業領域中最重要的技術問題。
(五)主持或負責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指負責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的總體設計、論證、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并承擔其中重要技術工作。
(六)技術骨干、主要參與(加)、技術負責人:指為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的某一方面的技術負責人或具體承擔某一項主要技術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體工作。
(七)項目全過程:包括項目的方案調研、論證、設計、實施、調試、驗收、報告編寫等。
(八)大中小型項目:按國家環境工程設計資質要求劃定。
(九)專業學術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號的專業學術刊物(不含電子期刊)。
(十)該匯編如與原文件不符的,以原文件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