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
(2017年匯編)
評審標準:環境保護專業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有關標準、規范、規程、法規,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和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較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粵人職〔2000〕1號)一、適用范圍
我省從事環境科研、監測、評價、規劃、工程設計、自然保護、技術信息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粵人職〔2000〕1號)
二、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粵人職〔2000〕1號)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三、學歷、資歷條件
根據粵人發〔2003〕178號等文件要求,學歷、資歷條件如下:
(一)碩士學位獲得者,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級資格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級資格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飘厴I(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技師班、預備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級資格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含技工學校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8年以上。
(六)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畢業生可與中專學歷人員同等對待,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與大專學歷人員同等對待。
四、外語和計算應用技術條件
根據《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16〕9號)及我省有關規定,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成績僅作為參考條件。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職稱推薦申報環節增加相關要求。
五、繼續教育條件
繼續教育條件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及有關規定,申報評審時需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之一(粵人職〔2000〕1號):
(一)從事環境科研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課題的研究。
2.作為主要成員參與二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的研究,課題應具有省內先進水平。
3.作為技術骨干參加二項以上不同類型的新技術成果推廣項目和環保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開發項目。
4.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制訂、修訂區域的環境規劃、標準、技術條例、新監測方法等二項以上。
(二)從事環境工程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成員參與一項以上大中型環境工程項目的設計、調試等過程。
2.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大中型二項環境工程招標。
3.作為主要成員參與三項以上小型環境工程的設計、調試等過程。
4.作為主要成員參與二項以上大中型環境工程設備重大檢修、搶修方案的制定和實施。
5.作為主要成員參與二項以上環境技術的開發、國外環境工程新技術消化、吸收的工作。
6.作為技術骨干參與二項以上環境工程技術改進、改造或設備研制等工作,并已通過技術鑒定和驗收。
(三)從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市(廳)級主管部門以上科技攻關課題或重點課題一項以上。
2.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或市(廳)級主管部門科技項目二項以上。
3.作為主要成員參加二項以上環境標準的制訂。
4.作為主要成員參加二項以上市(廳)級環境規劃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及報告編寫。
5.參加四年以上環境監測包括采樣、分析、提交數據報告等全過程技術工作。
6.參加四年以上環境監測數據處理、分析、環境質量報告編寫等全過程技術工作。
7.完成監測新技術成果推廣項目或開發應用監測新技術或新儀器一項以上。
(四)從事環境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制訂、修訂環境法規、規劃、標準、技術政策等二項以上。
2.參加編制年度科技或監測計劃二年以上。
3.參加新技術推廣或對企業三廢治理提出工藝技術改進方案二項以上,并被采用。
七、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獲得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被省(部)級以正式文件列為成果推廣項目的課題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參加者。
2.被。ú浚┘壌_定為定型產品并轉化為商品生產的研究成果主要參加者。
3.研究成果在實際應用中,有一項解決了所在地存在的環境問題,或找到解決環境問題的對策,使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或明顯改善的主要參加者。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了大型環境工程項目一項以上,或中型項目二項以上,或小型項目五項以上,實施后經有關部門驗收確認為有效解決了所在地環境問題,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5.開發應用新技術,或消化、吸收國外環境工程新技術一項以上,在實際應用中獲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主要貢獻者。
6.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完成二項以上環境工程技術改進、改造等工作,并已通過技術鑒定或驗收,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7.在監測技術工作中,其成果有一項以上被國家、省、市(廳)級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的獲獎者。
8.在國家或省級實驗室質量保證與質控考核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技術骨干。
9.在創建國家和省級優質(優秀)實驗室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技術骨干。
10.主要參與制訂、修訂環境法規、規劃、標準、技術政策等,其技術管理成果有一項以上被正式推廣應用。
11.對企業三廢治理設備實施技術管理,能保證企業設備連續正常運轉,被企業和環境部門認可,并取得明顯的效益。
八、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粵人職〔2000〕1號和粵人發〔2005〕300號):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
根據《關于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15〕4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代替相應論文數量或不做要求:
(一)獲得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獎(不含集體獎)、主持管理企業的技術創新工作且研發技術創新產品(項目)近3年年均銷售收入800萬元以上或年均繳稅100萬元以上、作為新型研發機構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并完成2項技術創新并實現成果轉化等條件之一的,可以1篇專業技術分析報告(由本人單獨撰寫并與工作崗位相關,含施工方案、設計方案、技改方案、技術方案等,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由單位組織專家做出鑒定意見)代替1篇論文要求。
(二)科技人員在參與職稱評審時,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的可替代2篇論文要求;榮獲1項廣東專利優秀獎(發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榮獲1項授權發明專利(排名前3)的,申報中級資格可免去論文要求。
(三)在Nature、Science、Cell發表論文或在專業領域影響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發表論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的,對論文的篇數不作要求。
九、附則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二)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科技成果獎:主要指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
(四)疑難技術問題:指在項目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本專業領域中最重要的技術問題。
(五)主持或負責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指負責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的總體設計、論證、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并承擔其中重要技術工作。
(六)技術骨干、主要參與(加)、技術負責人:指為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的某一方面的技術負責人或具體承擔某一項主要技術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體工作。
(七)項目全過程:包括項目的方案調研、論證、設計、實施、調試、驗收、報告編寫等。
(八)大中小型項目:按國家環境工程設計資質要求劃定。
(九)專業學術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號的專業學術刊物(不含電子期刊)。
(十)該匯編如與原文件不符的,以原文件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