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藝術專業二級演奏員資格條件(試行)
評定標準:藝術專業二級演奏員須縣育比較深厚的文藝修養、專業知識和生活積累,了解國內外演奏藝術的發 展動態;有較深的藝術造詣和嫻熟的演奏技巧,努力繼承、發展優秀的演奏傳統,形成個人的藝術風格,成功舉辦個人獨奏或重奏音樂會,演奏過多部深受觀眾歡 迎、在國內外產生影響的作品,部分演奏的作品在省級以上評獎中獲獎,并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業績突出;能對自己的藝術成果進行理論論述,公開發表本專業較 高水平的論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養專業人才和指導下一級專業人員的能力,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藝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 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專業文藝單位中,專職從事音樂演奏的在職在崗藝術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三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三級演奏員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三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三級演奏員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三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三級演奏員職務6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的戲曲演奏員,取得三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三級演奏員職務5年以上。
(五)雖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取得三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三級演奏員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 (學位),取得三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三級演奏員職務3年以上。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任現職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在質量上和數量上明顯優于本資格條件第七條 之規定。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較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專業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較高的演奏技巧和較深的藝術造詣,形成個人藝術風格,能比較迅速、準確領會作品的風格和內涵以及指揮意圖并付諸實踐。合奏意識強,在樂隊中長期擔任樂團首席、副首席、獨(領)奏、聲部長或戲曲的司鼓、頭弦等崗位。
(二)圓滿完成本單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務,在演(伴)奏中發揮骨干作用。
(三)在專業文藝單位中擔任獨(領)奏,每年完成大型曲(劇)目、晚會或專場音樂會的演出場次不少于50場。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獨(領)奏或首席的大型曲(劇)目,獲國家級二等獎以上1部或三等獎2部。
(二)擔任獨(領)奏或首席的大型曲(劇)目,獲省級一等獎2部或二等獎3部。
(三)擔任獨(領)奏或首席的中小型曲(劇)目,獲國家級一等獎1部或二等獎2部。
(四)擔任獨(領)奏或首席的中小型曲(劇)民獲省級一等獎2部或二等獎3部。
(五)連續5年在國內有較大影響的職業樂團擔任首席、副首席、聲部長,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在省會以上城市成功舉辦具有個人藝術風格的獨奏或重奏音樂會,并公開出版發行有較高質量的個人演奏作品的音像制品,產生較廣泛的社會影響,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專家評價。
(六)在有較高知名度的戲曲團體擔任5臺大型新節目(含移植)的重要伴奏任務,在繼承發展戲曲音樂伴奏中有創新,貢獻突出,獲得社會和省內同行專家的好評。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聯合(排名第一)撰寫著作1部。
(二)獨立撰寫學術論文2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二級演奏員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及外語條件的說明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