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藝術專業三級演奏員資格條件(試行)
評定標準:藝術專業三級演奏員須具有較好的文藝修養、系統的專業知識和一寶的生活積累;熟練掌握演奏技巧,基 本功扎實,演奏的作品比較廣泛和準確,其中部分作品在市級以上評獎中獲獎或產生一定社會影響;能對自己的藝術成果進行理論論述,公開發表本專業有一定水平 的論文或演奏體會;縣有指導初級專業人員的能力;能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藝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專業文藝單位中,專職從事音樂演奏的在職在崗藝術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演奏工作2年以上。
(二)獲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四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四級演奏員職務2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四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四級演奏員職務3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四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四級演奏員職務4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取得四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四級演奏員職務6年以上。
(六)中專畢業的戲曲演奏員取得四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四級演奏員職務5年以上。
(七)雖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取得四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四級演奏員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取得四級演奏員資格后,受聘四級演奏員職務3年以上。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任現職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在質量上和數量上明顯優于本資格條件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1.獲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專業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練掌握演奏技巧,能較好地理解作品的風格、內涵以及指揮意圖并付諸實踐,合奏意識較好。
(二)圓滿完成本單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務。
(三)在專業文藝單位中擔任演(伴)奏,每年完成曲(劇)目、晚會或專場音樂會的演出場次不少于50場。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演奏的作品,獲省級二等獎以上1部或三等獎2部。
(二)擔任演奏的作品,獲市級一等獎1部或二等獎2部。
(三)勝任劇(節、曲)目的主要演奏(伴奏)任務,在本專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或經驗體會1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三級演奏員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及外語條件的說明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