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藝術專業主任舞臺技師資格條件(試行)
評定標準:藝術專業主任舞臺技師須具有比較深厚的文藝修養、專業知識和生活積累,了解國內外舞臺技術的 發展動態;掌握舞臺技術工作規律,能運用現代科技提高舞臺的設計制作水平,有較深的藝術造詣和精湛的舞臺設計制作及操作技巧,具有解決本專業疑難問題的能 力,擔任舞臺技術工作的部分新劇(節)目在國家級或省級評獎中獲獎,并生產比較廣泛的社會影響,業績突出;能對自己的藝術成果進行理論論述,公開發表本專 業較高水平的論文;具有培養專業人才和指導下一級專業人員的能力,在省內同行中有較高的知名度;能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藝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 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專業文藝單位中,專職從事舞臺燈光、音響、化妝、服裝、道具、裝置的設計與制作、繪景美工等舞臺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舞臺技師資格后,受聘舞臺技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舞臺技師資格后,受聘舞臺技師職務4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取得舞臺技師資格后,受聘舞臺技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取得舞臺技師資格后,受聘舞臺技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取得舞臺技師資格后,受聘舞臺技師職務3年以上。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任現職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在質量上和數量上明顯優于本資格條件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較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專業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較深的藝術造詣和較高的舞臺設計、制作、操作技巧,形成個人的藝術風格。
(二)圓滿完成本單位分配的舞臺技術工作,在舞臺技術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
(三)配合演出,出色地完成10臺以上大型劇(節)目的舞臺技術工作。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舞臺演出效果圖2臺以上,或繪制舞臺設計效果圖3臺以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舞臺技術的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成果,獲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省文化科技成果一、二等獎。
(二)獨立擔任大型新劇(節)目的某項舞臺技術工作,獲國家級二等獎以上1臺或三等獎2臺。
(三)獨立擔任大型新劇(節)目的某項舞臺技術工作,獲省級一等獎1臺或二等獎2臺。
(四)獨立擔任中小型新劇(節)目的某項舞臺技術工作,獲國家級一等獎1臺或二等獎2臺或三等獎3臺。
(五)獨立擔任中小型新劇(節)目的某項舞臺技術工作,獲省級一等獎2臺或二等獎3臺。
(六)獨立擔任某項舞臺技術工作的大型新劇(節)目,獲國家級綜合獎2臺或省級綜合獎3臺。
(七)出色地完成10臺以上具有個人藝術風格、較高技術難度的大型上演劇(節)目的舞臺設計、制作和操作任務,并取得良好的演出效果,在省內同行中產生較大的影響,受到觀眾的歡迎和專家的高度評價。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并公開發表本專業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1篇或經驗體會2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主任舞臺技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及外語條件的說明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