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藝術專業舞臺技師資格條件(試行)
評定標準:藝術專業舞臺技師須具有一定的文藝修養、專業知識和生活積累;有獨立設計、制作和操作的能 力,能在不同的舞自條件下完成演出任務,及時發現和解決演出過程中出現的舞自技術問題,擔任舞自技術工作的部分劇目在市級以上評獎中獲獎或產生一定的社會 影響;能對自己的藝術成果進行理論論述,公開發表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具有指導初級專業人員的能力;能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藝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 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專業文藝單位中,專職從事舞臺燈光、音響、化妝、服裝、道具、裝置的設計與制作、繪景美工等舞臺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舞臺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獲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舞臺技術員資格后,受聘舞臺技術員職務之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舞臺技術員資格后,受聘舞臺技術員職務3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舞臺技術員資格后,受聘舞臺技術員職務4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取得舞臺技術員資格后,受聘舞臺技術員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取得舞臺技術員資格后,受聘舞臺技術員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取得舞臺技術員資格后,受聘舞臺技術員職務3年以上。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任現職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在質量上和數量上明顯優于本資格條件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1.獲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專業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練掌握舞臺制作技術和操作技巧,具有一定的設計能力。
(二)圓滿完成本單位分配的舞臺技術工作。
(三)較好地完成1臺大型和5臺以上中小型劇(節)目的舞臺技術工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劇(節)目的某項舞臺技術工作,獲省級獎項1臺。
(二)擔任劇(節)目的某項舞臺技術工作,獲市級一等獎1臺或二等獎2臺。
(三)擔任舞臺技術工作的劇(節)目,獲省級以上綜合獎1臺或市級綜合獎2臺。
(四)出色地完成有一定技術難度的1臺大型和5臺中小型上演劇(節)目的舞臺設計、制作和操作任務,并取得較好的演出效果,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響,受到觀眾的歡迎和專家的好評。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或經驗體會1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舞臺技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及外語條件的說明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