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船舶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船舶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法規,熟 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 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 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船舶工程專業的科研、規劃、設計、建造(施工)、檢驗、檢測、監督、技術管理等崗位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者,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2.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3.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一項。
4.直接負責(技術負責)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項目的研究、設計或生產的產品、施工技術,工藝達到當時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明顯的技術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得到有關方面的鑒定認可。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外語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之一:
(一)國家攻關項目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者,并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二)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一項以上,并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或技術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一項以上,或技術主持完成本單位自立的科研項目二項以上。
(三)撰寫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一項以上,或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三項以上(其中主編一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技術主持(船舶產品總負責人)技術復雜的船舶產品設計或建造三艘以上,或擔任產品本專業負責人設計或建造五艘以上(其中較復雜的船舶三項以上);或獨立完成本專業分項設計十五項以上(其中難度大的單項設計三項以上)。
(五)技術主持船舶大修工程十項以上。
(六)船檢、港(航)監人員獨立審查、檢驗(本專業)技術較復雜的船舶十五艘以上;或技術較復雜的船用產品十五項以上。
(七)技術主持船舶生產技術管理,并解決生產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難題六項以上。
(八)技術主持船舶機務管理或港監、安監工作,解決本專業復雜關鍵技術問題六項以上,或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方面提出有較大經濟價值的技術方案。措施或規章制度六項以上,并付諸實施。
(九)主持完成大型或技術復雜的危險品碼頭(如:萬噸以上油碼頭、五千噸以上散裝液體化學品碼頭、五百噸以上液化氣碼頭)安全設施、圖紙審查、檢驗五項以上。
(十)主持完成防抗災害性天氣工作,或完成三起以上重大和二十起以上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搜尋救助、調查處理或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埋,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三份以上。
(十一)主持完成的船員適任證書考試工作、命題和閱卷準確無誤。獨立完成500噸(750千瓦)以上船的駕駛、輪機、電機、報(話)務員等專業 中的五個科目命題、考試或評卷、主考評估達500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有關船員培訓、考試發證、法規、條例、規則、辦法的起草工作五項以上或完成一門培訓 教材編寫五萬字以上,被省港監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并參加講授三門課程三年以上。
(十二)作為港口國管理A類檢查員,主持完成40艘次以上船舶安全檢查,或在內河港航監督工作中主持40艘次以上1000總噸以上船全面安全技術檢查并寫出分析報告,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主持完成60艘以上難度較大(所裁危險貨物按性質、類別劃分不少于6種)船舶裝卸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對策的實施或水上交通違章的調查處埋、并提出分析報告及改進措施。
(十四)主持完成30艘(1000總噸以上)以上船舶防油污應急計劃的審批,或完成本地區(地級市以上)防油污應急計劃的編制并被批準付諸實施和主持完成10艘(1000總噸以上)以上船舶防油污應急計劃的審批。
(十五)主持并完成跨地區大型船舶通信網絡或輸出功率大于1000瓦的岸臺設計(施工)二項以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科技成果三等獎二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一項(發明人)。
(四)完成的工程項目或新產品、新技術經有關部門評審鑒定認為達到省(部)級先進水平或填補國內空白(主要完成者)。
(五)技術管理業績突出,編寫或制訂的省(部)級技術標準、規范一項以上獲省(部)級獎勵或編寫的在全省范圍執行的規范性技術規程并付諸實施,并產生顯著經濟效益。
(六)在科研、生產、技術開發、消化創新國內外先進技術中做出重大技術貢獻,或解決重大疑難技術問題并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
第九條 附則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