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船舶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
評定標準:船舶工程專業工程師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有關標準、規范、規程、法規,了解相關專業知識 和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 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 較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船舶工程專業的科研、規劃、設計、建造(施工)、檢驗、檢測、監督、技術管理等崗位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者,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2.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3.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一項。
4.直接負責(技術負責)完成市(廳)級的項目研究、設計或生產的產品、施工技術、工藝達到當時省內先進水平,并取得明顯的技術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得到有關方面的鑒定認可。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外語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以上攻關項目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者,并是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二)主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一項以上或單位自立科研項目二項以上,并是一項以上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三)撰寫市(廳)級行業技術標準、規范一項,或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二項以上(其中主編一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作為專業負責人,承擔并完成船舶工程中本專業的設計或建造(含施工)三艘以上,或獨立承擔技術難度較大的船舶產品中的分項設計九項以上,并表明具有擔任本專業產品設計或建造技術負責人的能力。
(五)技術主持船舶大修工程六項以上。
(六)船檢、港(航)監人員獨立審查、檢驗(本專業)船舶產品八艘以上。
(七)負責船舶機務管理或安監、港監工作,解決了工作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五項以上,或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方面提出有較大經濟價值的技術方案、措施三項以上,并付諸實施。
(八)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完成大型或技術復雜的危險品碼頭(如:萬噸以上油碼頭、五千噸以上散裝液體化學品碼頭、五百噸以上液化氣碼頭)安全設施、圖紙審查、檢驗四項以上。
(九)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完成防、抗災害性天氣工作,或二起以上重大和二十起以上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或搜尋救助、調查處埋或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二份以上。
(十)獨立承擔60艘次以上船裝卸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或60次以上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水上交通違章的處理,或主持完成30艘500總噸以上船舶防油污應急計劃的審批。
(十一)技術主持完成的船員適任證書考試工作、命題和閱卷準確無誤。獨立完成500總噸(750千瓦)以上船的駕駛、輪機、電機、報(話)務員 等專業中的三個科目命題、考試或評卷、主考評估達300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有關船員培訓、考試發證、法規、條例、規則、辦法的起草三個文件以上,或完成 一門培訓教材編寫三萬字以上,并參加講授二門課程二年以上。
(十二)作為港口國管理A類檢查員,參加(技術骨干)完成40艘次以上船舶安全檢查,或在內河港航監督工作中獨立完成40艘次以上500總噸以上船全面安全技術檢查。
(十三)技術主持完成設計或施工由五個以上通信基地臺和若干個游動臺組成的船舶通信網絡工程三項以上,或輸出功率400瓦以上的基地臺三項以上,或有二級圖象傳輸的雷達臺三項以上。
(十四)能獨立解決無線電通訊、導航設備中出現較復雜故障的技術問題,并獨立修復過五種型號以上設備(不包括附屬設備)50臺以上(兩人合作完成的100臺以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一項(發明人);或有二項以上工程項目或新產品、新工藝經有關部門評審鑒定為優良或取得顯著技術經濟效益,并經有關部門考核認可。
(三)編寫或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法規二項或管理規定三項以上獲得市(廳)級獎勵或付諸實施(主要完成人)。
(四)在科研、生產、技術開發、技術管理、消化創新國內外先進技術中做出較大技術貢獻或解決較大技術問題且產生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撰寫有一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三)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四)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1篇。
(五)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1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