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0〕3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計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及省統計局人事處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統計局
2020年8月11日
廣東省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加快我省統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工作和統計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要求,遵循統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健全科學化、規范化的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完善評價機制,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統計專業人員、不斷壯大統計人才隊伍提供支撐和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緊緊圍繞服務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圍繞統計事業發展和統計人才隊伍建設需求,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用好用活人才,促進統計專業人員職業發展,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統計人才活力。
2.堅持科學評價。遵循統計人才成長規律,針對我省統計人員隊伍狀況及初、中、高不同層級統計人員的特點,以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為重點,科學設置評價標準條件。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建立科學的統計人員職稱評價體系。
3.堅持評用結合。加強對科學精神、職業道德和從業行為等方面的評價考核,引導統計專業人員知法守法,堅持職業操守,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促進評價結果與統計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有機銜接,促進人崗相適、人盡其才。
4.堅持改革創新。以服務全省統計專業人才職業發展為重點,充分利用現有的制度基礎,總結經驗,改革創新,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高級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機制,為統計強省提供人才支撐。
二、主要內容
(一)健全評價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設置。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助理統計師、統計師、高級統計師和正高級統計師。
2.統計專業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優化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標準的首位,要求統計專業人員堅持實事求是、不出假數、廉潔自律的職業操守。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存在嚴重失信的統計專業人員進行聯合懲戒,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2.完善評價標準體系。按照層級設置,科學確定評價內容,滿足不同層級統計專業人員的評價需求。初、中級職稱注重考察專業基礎知識和實務能力;高級職稱注重考察理論素養和業績水平,突出評價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科學評價能力素質。充分體現統計專業人員的職業特點,注重對統計專業性、技術性的考察,引導統計專業人員全面掌握經濟、統計與管理理論,熟練運用統計方法,不斷提高統計分析研究能力,促進統計數據在決策管理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重點引入統計理論文章、分析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調查方案、發展規劃等成果形式,注重考察成果質量。
4.重點評價業績貢獻。將統計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實際貢獻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條件,突出創新能力導向,強化增加創新成果、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咨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強化統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導向,鼓勵解決重大生產和經營管理實踐問題,將業績成果推動行業發展的影響力、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重要評價指標,增加在國情國力普查、重大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作用和成果應用,有效促進建設經濟大省之統計強省。
5.實行分類差異化評價。對基礎統計理論研究人員,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注重評價其原創能力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水平和業內影響。對應用統計研究和技術開發人員,突出市場和社會評價,注重評價其技術創新與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和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及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對從事大數據、微觀數據等統計科技服務的人員,將行業評價作為重要參考,注重評價其工作績效、項目成果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創新評價方式。統計專業人員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考試成績合格方能參加職稱評審。正高級職稱采取專家評審方式。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評審堅持以同行專家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綜合運用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等多種形式,確保評審客觀公正。積極探索網絡面試、情景模擬、案例分析與報告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和計算機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不斷提高評審效率與質量。
2.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向優秀統計專業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統計專業人員傾斜。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在統計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可直接申報參加正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級統計高端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對長期在粵東西北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統計人員,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貢獻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適當放寬學歷要求。由國家、省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粵東西北地區服務鍛煉并作出突出貢獻的統計人員(含省行業主管部門選派的專業志愿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優先聘用。
(四)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有效銜接
1.促進職稱制度與統計人員培養相結合。充分發揮統計職稱制度對統計人員培養的導向和引領作用。推動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與高端統計人才培養、統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機銜接,促進統計職稱與經濟、會計、審計等相近職稱以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系列中統計研究相關職稱的銜接,減少重復評價。
2.促進職稱制度與統計人員使用相結合。用人單位應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統計人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統計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組織或推薦符合條件的統計人員參加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統計專業人員到相應統計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統計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統計工作。
3.加強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按照國家和省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創新和豐富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手段,促進統計人員更新專業知識和提升專業技能。統計人員必須不斷更新知識、提升能力、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環境、統計制度與技術和方法等的變化,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統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五)完善管理服務機制
1.優化評審組織。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置并適時調整評審組織及其評審范圍。設立“廣東省統計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開展全省高級統計師和正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工作。
2.加強監督管理。加強對統計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規范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設置,完善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工作紀律,建立職稱評審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復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做到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3.優化評審服務。規范和優化申報程序,簡化申報證明材料,推行職稱申報、評審、公示、查詢等一站式服務,減輕職稱申報人員負擔,消除統計人員職稱申報的流程障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按照全省統一要求開展組織實施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二)加強政策銜接,穩慎推進改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落實好各項改革舉措。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進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條件、擅自擴大評審范圍。
(三)加強宣傳引導,推動社會參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營造有利于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統計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統計專業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可以參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本方案于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廣東省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附件
廣東省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大省之統計強省的需要,加強統計領域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釋放和激發廣大統計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統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及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統計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三個層次,依次相對應職稱名稱為助理統計師、統計師、高級統計師和正高級統計師。
第三條 初級、中級統計職稱通過全國統一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高級統計師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取得,正高級統計師通過評審方式取得。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可以參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統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第六條 具備良好的統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維護統計數據真實性,堅決抵制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第七條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八條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助理統計師條件
第九條 助理統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方式。
第十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等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及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1.掌握基本統計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夠完成一個崗位或負責一個專業某一方面的統計業務工作。
3.了解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能準確及時填報或匯總報表。
4.能夠擬定簡單的統計調查方案,獨立進行調查研究。
第四章 統計師條件
第十二條 統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方式。
第十三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統計工作滿1年。
3.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統計工作滿2年。
4.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統計工作滿4年。
5.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從事統計工作滿6年。
6.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統計師職稱,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1.掌握比較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業務知識,熟悉計算技術。
2.能夠負責組織和指導一個單位、一個專業的統計業務工作,能夠擬定統計調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3.熟悉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能夠設計、匯總專業性較強的統計報表。
4.能夠對本專業有關的經濟社會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夠指導助理統計師開展統計調查工作。
第五章 高級統計師條件
第十五條 高級統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參加高級統計師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統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取得符合條件的成績證明,在有效期內申請參加評審。
第十六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4.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條件。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能夠運用理論指導工作實踐,能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專業的統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統計專業人員完成擬定調查方案、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等任務。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或主持設計省級一項或地市級兩項、或縣級三項以上綜合性統計調查方案,并得到應用實施。
2.獨立或主持組織實施省級兩項、或地市級三項、或縣級四項以上較大規模專項調查。
3.獨立或主持設計、編輯全省統計數據匯編統計資料兩本(年)以上;獨立或主持設計、編輯市級同類統計資料三本(年)以上;獨立或主持設計、編輯縣級同類統計資料四本(年)以上。
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過國家或省下達的一項、或主持完成地市級下達的兩項以上社會、經濟、統計研究課題,并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能為生產經營活動、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或咨詢。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制定地市級以上統計制度方案,被主管部門審定予以實施;或對地市級以上、本系統統計制度方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議,被本級政府統計部門采納實施。
2.在本單位、本專業工作期間,主持或者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的工作1次獲得省部級以上專項獎勵,或者2次獲得地市級以上專項獎勵,或者2次獲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獎勵。
3.獨立或主持撰寫本專業統計分析報告或調研分析報告獲地市級以上領導批示1次;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撰寫本專業統計分析報告或調研分析報告獲地市級以上領導批示2次。
4.主持或者作為主要參與者撰寫的統計分析報告或課題研究報告獲省部級二等獎以上或地市級一等獎一項;或獲省部級三等獎或地市級二等獎以上兩項。
5.在承擔的統計或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一項被省直部門采用,或有二項被地級市直部門采用,并經地級以上市政府統計部門確認取得顯著效果。
第十九條 學術成果條件。
具有較強的統計分析、綜合判斷能力,有較強的科研能力,能對本地區本行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分析和預測。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公開出版統計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專著1部。
2.獨立或第一作者公開出版(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第一作者)統計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統計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不少于3000字)。
3.獨立或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核心期刊上發表統計或相關專業論文、統計分析2篇以上,每篇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
4.獨立或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非核心期刊上發表統計或者相關專業論文、統計分析報告3篇以上,每篇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
5.獨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級統計內部刊物上撰寫統計專業論文、統計分析報告及入選省以上統計建模論文共5篇以上,每篇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其中必須有2篇是獨立完成。
第二十條 在粵東西北或基層一線工作20年以上,實際工作業績突出的統計專業人員,同時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并有2名高級統計師提供書面推薦意見,可不受學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統計師。
第六章 正高級統計師條件
第二十一條 正高級統計師實行評審方式,須進行面試答辯。
第二十二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統計師后,從事與高級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理論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具有主持(主要參與)設計或修訂統計制度方法、統計標準,或者設計并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或者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等工作的經歷。
任現職期間,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設計或修訂的統計制度方法、統計標準,通過省級以上統計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對統計改革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設計并組織實施國家1項或省級2項統計調查項目或者部門3項統計調查項目。
3.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1項國家下達的統計業務研究課題或2項省級下達的統計業務研究課題,已結題驗收。
4.熟練掌握統計專業技能,在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統計調查能力、大數據開發應用能力等方面開拓創新,勇擔重任,促進統計生產方式的變革。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本領域關鍵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通過省級以上統計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
5.在促進與高校、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增進國際化交流等方面成效顯著。在開發和研究微觀數據、大數據等前沿領域的合作交流中起重要核心作用,并取得顯著業績。
第二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工作業績突出,在工作領域或地區起領軍作用,其業績成果得到業內公認。
任現職期間,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長期從事統計工作,統計專業工作業績突出。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的工作2次獲得省部級以上專項獎勵,或者3次獲得地市級以上專項獎勵。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統計專業領域重大項目,形成的工作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社科或者科技優秀成果獎獎勵(或者經認定相當級別的全國性基金獎)。
3.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撰寫的統計分析、調研分析報告等為準確判斷形勢、科學制定政策提供咨詢建議,1次被省部級以上領導批示或2次被地市級領導批示并付諸實施。
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解決統計工作重大疑難問題,統計研究成果和應用、政策性意見建議1次被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2次被地級市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須附具體業績成果說明)。
5.人才培養和引領示范作用。在統計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作為統計學術帶頭人和專家人才,在指導、培養中高級統計師以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帶領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攻克統計領域重點難題,并發揮很好的人才培養作用;或帶領統計專業團隊完成重點統計課題研究、論文論著撰寫,形成顯著成果。
第二十五條學術成果條件。
注重評價其原創能力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水平和業內影響。
任現職期間,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獨立公開出版統計或相關專業的學術專著(10萬字以上)或者譯著(15萬字以上)1部。
2.獨立或第一作者公開出版統計專業或者相近專業書籍2部以上(每部獨立撰寫部分不少于10萬字,對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書籍、著作不能作為研究成果)。
3.獨立或第一作者發表在CSSCI等來源期刊上統計或者相關專業論文、理論研究、專題分析等3篇以上。以上研究成果要求對統計工作和行業發展起到顯著推動作用。
4.獨立或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核心期刊上發表統計或相關專業論文、統計分析3篇以上,每篇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
5.主持撰寫的統計分析報告獲全國統計分析報告一等獎1次以上或二等獎2次以上;或者獲省統計分析報告一等獎2次以上或二等獎3次以上。
6.獨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參考或使用的專題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作以及國際國內重要學術會議宣讀的交流論文能體現本人在統計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具有經濟社會意義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條 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在統計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可直接申報參加正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廣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十條 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2.主要參與,是指項目(論著、報告)的主要參與者或核心成員,在項目成員(作者)中排前三名。
3.論文,是指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4.公開出版,是指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號),或國內統一刊號(CN號)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號)的學術出版物;或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統計類專業刊物。
5.“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中所評選出的期刊、“CSSCI來源期刊”指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發布《來源期刊目錄》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不含增刊、專刊、電子期刊。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