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重新評審和確認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范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的職稱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重新評審和確認,是指從外省和中央單位調入、軍隊轉業、個人自主擇業創業到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對于其在進入用人單位前在原區域、原單位合規取得的職稱(以下簡稱“原職稱”),按程序進行重新評審或確認的一項職稱服務事項。
第三條 職稱重新評審是按照我省現行評審標準和程序,結合申報人品德、能力、業績情況,對申報人原職稱重新進行的評議和認定。職稱確認是對申報人原職稱的審核確認,確認結果作為申報高一層級職稱的依據。
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申報職稱重新評審或確認,原職稱經重新評審或確認后方可在我省申報評審高一層級的職稱。
第四條 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原職稱的重新評審工作,按現行職稱管理權限由我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重新評審通過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確認或備案,發放我省職稱證書。
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申報高一層級職稱時,可一并提出對原職稱的確認申請,由開展高一層級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確認意見。
第五條 申請原職稱重新評審或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職稱經國家規定程序評價取得;
(二)重新評審的職稱系列、專業、層級應與原職稱相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重新評審或確認條件:
(一)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后未在我省工作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二)按職稱管理權限應在我省參加職稱評審,但未經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單位取得職稱的。
第七條 重新評審的申報材料,與常規評審申報材料相同。確認的申報材料包括原職稱證書、職稱評審表原件或經檔案保管部門蓋章的復印件。
第八條 重新評審時,對申報人的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繼續教育條件不作要求,資歷可從取得原職稱低一層級職稱的時間起算,取得原職稱低一層級職稱后的相關業績成果可作為有效業績成果。
通過重新評審后,申報人資歷從原職稱取得之日起算。
第九條 通過全國統考或全國范圍統一組織評審取得的職稱,在全國范圍有效,不需進行重新評審或確認。
具備職稱自主評審權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申報高一層級職稱時對其原職稱的認可辦法。
第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關于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的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0〕306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