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注意】必須是國有土地,只需要批準,不需要拿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注意】在城市規劃區,規劃許可證包括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的,核發鄉村建設建設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注意】不要求拆遷全部完成,只要求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注意】關于圖紙和技術資料,除了有以外,還要求必須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核。同時不要求圖紙全部完成,只要求滿足施工需要即可。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注意】如必須監理的已經委托監理,但不是所有的項目都要求必須委托監理。
具體措施包括: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安全技術措施;
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注意】要求資金已落實,不要求資金全部到位,資金落實標準:
(1)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
(2)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消防監理等。
【記憶】有證、錢、人、圖、有措施,并經過批準,符合其他。
【注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