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獄
監獄的概念:監獄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與改造的國家刑罰執行機關
監獄的特征:階級性、懲罰性、封閉性
監獄的性質:⑴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⑵監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機關
監獄的任務:⑴執行刑罰 ⑵懲罰和改造罪犯 ⑶預防和減少犯罪
監獄的管理體制的概念:監獄的管理體制是指在監獄工作中實行的關于監獄的管理組織層級及其管理權限劃分和監獄機構設置的組織管理制度。
監獄的管理體制: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監獄的管理機關: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監獄管理局 監獄管理分局
監獄的分類:
⑴重刑犯監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監獄——5~10年有期徒刑
⑶輕刑犯監獄——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監獄
⑸短刑犯監獄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以教育改造為主,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實行9年義務教育
監獄的內部管理: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監獄長負責制
內部管理的特征:⑴我國監獄實行的是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⑵監獄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體制
⑶堅持當對監獄工作的絕對領導,監獄實行黨委領導制度
監獄的組織機構:設監獄長一人,副監獄長若干人
工作機構:刑罰執行科、獄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衛生科、政治處、財務科、獄內偵查科(僅限于大型監獄)
(二)監獄工作方針和原則
監獄工作方針的概念:監獄工作方針是國家為監獄刑罰執行、懲罰與改造罪犯工作確定的指引監獄工作方向和目標的總體性規定
監獄工作方針的涵義:㈠監獄工作方針是由黨和國家所確定的監獄工作的總方向和指導原則
㈡監獄工作方針的精神貫穿于監獄工作實踐和監獄法律規范之中
㈢監獄工作方針是在不斷發展完善的
監獄工作方針的演變:
㈠“三個為了”的方針: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是一個很大的勞動力。為了改造他們,為了解決監獄的困難,為了不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閑飯,必須立即著手組織勞動改造工作
㈡“兩個結合”的方針:勞動改造機關對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勞動改造,應當貫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
㈢“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把大多數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監獄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務,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務的同時,通過組織罪犯生產勞動,為社會創造一定的物質財富和經濟利益,是第二位的,是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務服務的。
現行監獄工作方針的基本內容:
㈠“以改造人為宗旨”是監獄工作的總體要求。監獄工作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懲罰和改造罪犯。懲罰罪犯的社會價值基礎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會價值基礎是功利。
㈡“懲 罰與改造相結合”是我國監獄實現監獄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徑。其基本要求:監獄依法對罪犯實施以思想轉變為目的,包括管理、勞動、教育等各種手段在內的有系統 的改變犯罪思想、矯正犯罪惡習的活動,這種活動是在懲罰的前提下進行,其目的是將罪犯轉變成為守法公民。 對二者相結合的要求:在監獄的刑罰執行活動中,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二者同時并舉,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結合點。
監獄工作的原則:㈠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㈡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㈢人道主義的原則 ㈣社會協助的原則 ㈤個別化的原則
懲罰與改造想結合原則的要求: 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就是使監獄的兩項任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對罪犯依法懲罰、嚴格監管,這項工作做得越好,監獄的監管秩序越穩定,對罪犯接受改造就 越有利。否則,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罰的威嚴,監管改造秩序混亂,對罪犯的改造也難于進行。對罪犯依法進行思想改造,促進其認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實現向 守法公民的轉化,則促進懲罰管制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二者的結合越密切,對監獄工作的發展越有利。在監獄工作中,偏廢任何一方或者兩項工作沒有有機 結合,都會給監獄工作帶來重大影響。
教育與勞動相結合原則的要求:㈠發揮教育的先導和知識的啟迪作用 ㈡重視勞動的實踐檢驗 ㈢二者互為補充,相互滲透
人道主義原則的要求:㈠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㈡要把罪犯當公民看待 ㈢要為罪犯創造一個改惡從善、悔過自新、有利于養成良好習慣的環境氛圍。
社會協助原則的要求:㈠以監獄為主 ㈡監獄應當積極協調社會力量參與對罪犯的教育改造
監獄工作個別化原則的基本精神:針對改造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進行管理、教育。
貫徹監獄工作原則應注意的問題:㈠不能用原則代替法律 ㈡能用感情代替原則 ㈢在監獄工作中,以監獄工作的個別化原則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發揮監獄工作的個別化原則在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過程中的積極作用。
(三)監獄人民警察
監獄人民警察的概念:監獄人民警察是指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監獄人民警察的特征:㈠功能特殊性 ㈡角色多重性 ㈢任務艱巨性 ㈣環境特定性
監獄人民警察的地位:㈠監獄人民警察在國家中的地位。
監獄警察是國家公共權力構成的物質體現,是國家暴力機構的重要部分,是國家力量結構中不可缺少的強制工具。
㈡監獄人民警察的社會地位。
監獄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在監獄這個特殊場所,監獄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國家對罪犯行使刑罰執行權,行使特殊的管理職能。
㈢監獄人民警察在監獄工作中的地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獄人民警察在監管改造罪犯工作中處于執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監獄人民警察的作用:
㈠政治作用,主要表現為對國家安全和政權的維護與鞏固。
㈡社會作用,只要表現為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保障與促進。
㈢法律作用,主要表現為通過執行刑罰發揮實現刑罰目的的作用。
監獄人民警察的素質要求:
㈠政治素質 ㈡知識素質 ㈢心理素質 ㈣身體素質 ㈤能力素質
監獄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質的內容:
㈠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㈡要有強烈的事業心
㈢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監獄人民警察的知識素質包括的內容:
㈠基礎知識 ㈡專業知識 ㈢相關知識
監獄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質的內容:
㈠抑邪匡正的情感
㈡矢志不移的信念
㈢剛毅堅強的意志
㈣沉浮不驚的品格
監獄人民警察的身體素質的內容:
㈠力量素質 ㈡速度素質 ㈢耐力素質 ㈣柔韌素質 ㈤靈敏素質
監獄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質的內容:
㈠組織管理能力 ㈡分析判斷能力 ㈢表達能力 ㈣社交能力 ㈤防衛能力 ㈥改革創新能力
監獄人民警察禁止性行為的內容:
㈠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㈡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㈢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㈣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㈤不得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㈥不得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㈦不得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物品
㈧不得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務交予他人行使
㈨不得有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監獄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監獄根據管理權限按照國家公務員考核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對監獄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評價。
㈠考核的原則:⑴客觀公正原則
⑵民主公開原則
㈡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察在執行國家法規中的表現和工作實績。
㈢考核的方法:⑴領導考核與群眾考核相結合
⑵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
⑶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㈣考核的等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㈤考核的程序: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總結階段
錄用人民警察的原則:
公開考試原則 嚴格考核原則 擇優錄取原則
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
政治條件 文化條件 自然條件
監獄人民警察教育培訓的種類:
崗前培訓 晉升培訓 專門業務教育培訓
(四)罪犯
罪犯的概念:監獄學意義上的罪犯,是指因實施犯罪行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監獄內接受懲罰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㈠罪犯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者。
㈡罪犯被判處的刑罰限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㈢罪犯在監獄內服刑并接受改造。
㈣罪犯是監獄行刑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為監獄行刑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服刑期間依法應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㈠罪犯是人 ㈡罪犯是公民 ㈢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權利義務:
㈠罪犯權利和義務的特定性
㈡罪犯權利的不完整性
㈢罪犯義務的刑事強制性
㈣罪犯權利和義務的可變性
我國罪犯享有的基本權利:
㈠生命權和健康權
㈡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
㈢財產權和繼承權
㈣婚姻家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