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專業基礎知識(4)
時間:2014-01-21 14:58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㈠生理方面:身高體重激增,第二性征日趨明顯,新陳代謝十分旺盛。 ㈡心理方面:獨立意識增強,但認識能力差 自尊意識較強,但辨別和自控能力較差 需要與滿足之間嚴重沖突 ㈢行為方面:波動性、模仿性、糾合性、反
㈠生理方面:身高體重激增,第二性征日趨明顯,新陳代謝十分旺盛。
㈡心理方面:獨立意識增強,但認識能力差
自尊意識較強,但辨別和自控能力較差
需要與滿足之間嚴重沖突
㈢行為方面:波動性、模仿性、糾合性、反復性
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則:
㈠將未成年犯與成年犯分開關押的原則
㈡教育改造為主,輕微勞動力為輔的原則
㈢依法監管與感化、挽救相結合的原則
㈣管理方法與未成年犯身心特點相適應的原則
未成年犯權益保障的主要內容:
㈠受教育權利的保障
㈡勞動權利的保障
㈢民事權利的保障
㈣訴訟權利的保障
㈤對未成年女犯的特別保護
對未成年犯收押和轉送的規定:
收押:《監獄法》第74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據監獄法的規定收押。收押后,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轉送:《監獄法》第76條規定,“未成年犯年滿十八周歲時,剩余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余刑期。”未成年犯年滿18周歲,剩余刑期超過2年的,應轉送成年犯監獄繼續關押改造。
未成年犯減刑的原則、條件和期限:
原則:對未成年犯的減刑,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在把握減刑的條件、起始時間、減刑幅度、減刑間隔上適當放寬限制。
條件:主要未成年犯能夠認罪服刑,遵守教育改造規范,積極參加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對判處無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犯,一般在執行1年6個月即可提出減刑建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犯,一般在執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減刑建議。未成年犯兩次減刑的間隔時間應在6個月以上。對未成年犯有《監獄法》第29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情形的,可以不受起始、間隔時間的限制。
期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減1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減2年6個月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對未成年犯減刑時,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減,但酌減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個月。
未成年犯假釋的條件:
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81條關于“特殊情況”的規定予以假釋。但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犯假釋,應當從嚴把握。
警戒的形式和警械的使用:
警戒的形式: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實行武裝看押。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警戒和看押工作統一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的警戒機構負責。未成年犯管教所監區的圍墻,可以安裝電網。在重要部位安裝監控、報警裝置。
警械的使用:對未成年犯原則上不使用戒具。遇有《監獄法》第4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以使用手銬。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和警用器材。
對未成年犯會見、通訊的管理:
會見管理:
未成年犯會見的時間和次數,可以比照成年犯適當放寬。對于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準許其與親屬一同用餐或者延長會見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通訊管理:未成年犯的通信按照《監獄法》的規定辦理。根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批準,未成年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通電話,必要時由人民警察監聽。
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方法:
㈠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
㈡課堂教育與輔助教育相結合
㈢所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
對未成年犯教育的內容:
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入所出所教育;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犯勞動的性質:
未成年犯管教所組織的未成年犯的勞動,屬于習藝性質,即未成年犯的勞動以學習為主、掌握技能為主,同時注重勞動觀念和勞動習慣的養成。勞動是改造未成年犯的一種輔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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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專業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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