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2)
時間:2018-04-24 20:24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的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必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并對本專業某一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本專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流程,了解國際規則;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發展趨勢和研究前沿,并能夠將新理論和新知識應用于工作實踐。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應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處理本專業較為復雜和疑難的問題,具有主持完成本專業研究課題和項目的能力;具有培養和指導初級和中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本專業副研究員應當主持并承擔過本專業較高水平或較為重大的政府基金項目或研究課題,業績較為顯著;主導解決過本專業領域較為重大、疑難或涉外問題,取得較為顯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參與法律、法規或政策制定;公開發表、出版過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本專業副研究員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適用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條件,并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其辦公室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專利代理、審查、管理和情報分析等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學風嚴謹,能勝任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勝任本職工作,圓滿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務,連續4年考核稱職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
2. 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內不得申報,且處分期不計算資歷。
3. 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4. 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政策規定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該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并記入誠信檔案;如評審通過,取消其評審結果,并予以通報。
5. 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或相近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者。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者。
(三)可突破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情形:
1. 擔任國家、省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
2. 入選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全國“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全國專利信息領軍人才并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者。
(四)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與本資格相對應的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第十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按照《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有關規定,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條例》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指導中、初級以上本專業研究人員開展相關工作,效果顯著;或培養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取得本專業研究實習員以上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能夠熟練解決專利申請、復審、無效等復雜業務問題,具有主持業務部門工作的能力,累計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獲授權300件以上,授權率85%以上,代理專利復審案10件以上。
2. 作為主要負責人為1項以上標準必要專利、中國專利金獎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廣東省專利金獎的發明專利提供申請、復審、無效、轉讓代理服務。
3. 作為主要負責人為重大專利糾紛案件提供過訴訟、仲裁或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法律代理及咨詢服務1次以上。
4. 代理委托人處理專利糾紛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提交法院的案件代理律師排序前2位)。
5.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6. 參與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國際或國家行業性標準制修訂工作,并參與起草涉及本專業的相關內容。
7. 主持市(廳)級以上本專業規章、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二)從事專利審查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能夠熟練解決專利審查、復審、無效及其他審查業務中的復雜問題,具有主持專利審查業務室以上審查部門工作的能力,累計審查專利申請案及復審案300件以上。
2.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3. 參與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
4. 主持市(廳)級以上專利規章、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三)從事專利管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技創新項目的專利管理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 熟練掌握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交易、運用、轉化、投融資和專利聯盟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擔任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期間,本單位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1項以上,或累計實現專利許可、轉讓收益5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或累計完成專利質押融資額1000萬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專利成果應用轉化項目1項以上。
3.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4. 參與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
5. 主持市(廳)級以上專利規章、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四)從事專利情報分析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創新項目的專利檢索、申報和信息分析工作2項以上。
2.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評議工作2項以上。
3. 擔任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業務主要負責人期間,主持建立專利信息運用機制,運用專利信息解決創新關鍵問題;或通過專利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等相關工作為企事業單位節約研發成本或創造收益500萬元以上。
4. 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5. 參與國際條約、國家專利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
6. 主持市(廳)級以上專利規章、戰略規劃、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代理發明專利獲得中國專利金獎1項以上,或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累計2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應對337調查或代理重大專利糾紛案件勝訴1件以上。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的專利案件入選國家、省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四)參與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勝訴40件以上,并主持制訂修訂2項以上企事業單位專利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社會和經濟效益較為顯著。
(五)主持推動本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優勢示范或省級示范稱號;或推動本企事業單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并連續通過2次年審。
(六)主持建立專利信息庫、專利情報分析系統或專利管理體系,解決企事業單位技術研發和專利運用問題,社會和經濟效益較為顯著,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七)在本專業工作領域獲得市(廳)級以上嘉獎2次以上。
(八)撰寫本專業研究報告或專利信息分析報告對政府決策提出創新性、建設性意見,被市(廳)級以上政府或同級單位采納2次以上。
(九)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項目,研究成果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重要作用,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第十四條 學術成果條件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以上(主要編著者)。
(二)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的學術期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3篇以上(宣讀的論文須收入到論文集)。
(四)為解決較復雜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專利研究報告3篇以上,報告經2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書面推薦,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五)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學術期刊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并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有較高實踐作用的專利發展規劃或戰略布局、專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規程、專利情報分析、專利糾紛處理等本專業相關研究報告2篇以上,被單位采用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六)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2名)獲得1項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或累計獲得2項以上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得3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資格級別為副高級,名稱為“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分設“知識產權專利代理副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審查副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管理副研究員”和“知識產權專利情報分析副研究員”。
第十六條 本資格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試行實施,試行3年。
文章標簽:
知識產權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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