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3)
時間:2018-04-24 20:24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應遵守國家法律、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的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必須掌握專利及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了解國際規則;了解本專業新的發展趨勢,并在實踐中加以應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應當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基本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處理一定難度的專業問題;能夠具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本專業助理研究員應當主持或參與完成本專業一般性研究項目;解決過本專業一般性問題,參與地方法規規章、政策制定,發表、出版過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本專業助理研究員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適用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條件,并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其辦公室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專利代理、審查、管理和情報分析等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學風嚴謹,能勝任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取得知識產權專利專業研究實習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勝任本職工作,圓滿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務,連續3年考核稱職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實習員資格或相近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
2. 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內不得申報,且處分期不計算資歷。
3. 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4. 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身份、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政策規定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該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并記入誠信檔案;如評審通過,取消其評審結果,并予以通報。
5. 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本專業研究實習員或相近相關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者,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年者。
(三)入選全國專利信息師資人才和全國專利信息實務人才,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可突破上述學歷、資歷條件。
(四)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與本資格相對應的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第十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按照《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有關規定,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條例》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一)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比較系統地了解專利審查和專利代理業務知識,能熟練地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分類、檢索,熟悉專利審查或代理程序和工作方式,準確掌握專利申請文書各項要求,比較準確地把握審查基準,具有一定獨立撰寫、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回復審查意見和復審申請書的工作經驗,累計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獲授權100件以上。
2. 熟悉專利糾紛案件的代理和咨詢工作,全面系統地掌握專利法律法規和相關訴訟規則,具有一定處理專利糾紛案件和專利談判的實踐經驗,能夠獨立完成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復審、無效和行政訴訟,作為主要負責人累計代理專利訴訟、仲裁和無效申請案件10件以上。
3.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二)從事專利審查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熟練掌握專利審查業務規范,對某一技術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獨立開展發明專利審查、撰寫審查意見通知書和進行復審等工作的經驗,累計審查專利申請案及復審案200件以上。
2. 撰寫專利審查業務分析報告,研究成果對提升審查業務效率和質量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經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3.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三)從事專利管理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科技創新項目的專利管理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 負責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期間,將本單位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申請專利并取得授權5項以上;或實現專利交易、專利許可、專利質押融資5項以上;或通過采取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3. 從事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交易、運用、轉化、投融資、專利聯盟等方面工作4年以上,推動所在企事業單位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運用或交易機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4.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四)從事專利情報分析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創新項目的專利檢索、申報和信息分析工作2項以上,或完成市(廳)級以上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評議工作2項以上。
2. 熟悉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中的專利情報分析工作,能夠獨立完成從立項到研發全過程的專利信息挖掘、檢索、分析和技術轉化工作,通過專利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等相關工作為本單位節約研發成本或創造收益并受單位嘉獎2次以上。
3.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完成市(廳)級以上基金項目、研究課題2項以上。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代理發明專利獲得市(廳)級以上專利獎勵2項以上。
(二)參與代理的專利案件入選國家、省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三)參與應對337調查或重大專利糾紛案件勝訴1件以上。
(四)參與代理專利糾紛案件勝訴10件以上。
(五)在本專業領域獲得縣(區)級以上嘉獎1次以上。
(六)在企事業單位任知識產權部門業務骨干,推動本單位獲得市級以上知識產權優勢、試點、示范稱號,或本單位參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徹實施,并通過貫標認證。
(七)參與完成專利許可、轉讓的談判等專業工作10次以上。
(八)獨立圍繞單一產品或技術的生產研發開展專利信息分析,撰寫專利信息分析報告2份以上,對產品或技術研發產生積極效果,經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九)主持完成縣(區)級以上本專業項目,研究成果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積極作用,經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第十四條 學術成果條件
申報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在本專業或相似專業學術期刊(具有CN刊號及ISSN刊號)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1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1篇以上或在市(廳)級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以上(宣讀的論文須收入到論文集中)。
(四)為解決較復雜的本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專利研究報告2篇以上,經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本專業專家書面鑒定,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五)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有一定實踐指導意義的企事業專利發展規劃或戰略布局、企事業專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規程、專利信息分析報告、專利審查研究報告、專利撰寫或代理研究報告、專利法律業務研究報告2篇以上,被單位采用的并取得一定實踐成果的,并經評委會組織專家鑒定認可。
(六)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2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得2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資格級別為中級,名稱為“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分設“知識產權專利代理助理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審查助理研究員”、“知識產權專利管理助理研究員”和“知識產權專利情報分析助理研究員”。
第十六條 本資格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試行實施,試行3年。
文章標簽:
知識產權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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