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5)
時間:2018-04-24 20:24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資格分別指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實習員資格。 2. 知識產權專利包括專利代理、專利審查、專利管理、專利情報分析等。 3. 專利代理:代理專利申請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本資格分別指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實習員資格。
2. 知識產權專利包括專利代理、專利審查、專利管理、專利情報分析等。
3. 專利代理:代理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復審和宣告專利權無效,代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以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代理與專利有關的訴訟,進行專利申請、無效、轉讓、訴訟等咨詢服務等。
4. 專利審查:受理專利申請及審理各類與專利申請和審批相關的手續,進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進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出具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評價報告,進行國際申請的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申請審查和登記,審查不服駁回的專利申請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復審請求,審理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等。
5. 專利管理:制定企事業單位專利戰略規劃,制定企事業單位專利申請策略,進行專利布局,管理和維護企事業單位專利知識產權資產,進行企事業單位專利權許可、轉讓、轉化等。
6. 專利情報分析:檢索、篩選和處理專利信息,進行產業專利導航分析,挖掘、分析專利披露的法律、技術、經濟等信息,繪制專利地圖、分析技術領域發展和競爭態勢,判斷、預警專利風險,分析、評價專利的使用價值和市場作用,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和分析的咨詢服務。
7. 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中級稱職以上”含中級稱職;“3年以上”含3年。
8. 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各種培訓班頒發的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不得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學歷依據。
9. 資歷:指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起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10. 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11. 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在執行技術標準時,不可避免地使用到被專利權利要求覆蓋的技術方案,專利本身具有較高經濟價值。
12. 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縣及本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按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既無獲獎且未被推廣應用的,或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項目(課題),或已批準立項,但仍未進行開發(研究)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不能視為申報人已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申報人非科研項目(課題)批準機關核準批復的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視為參與該項目(課題)開發(研究)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13. 主要負責人:在項目、課題、代理等專業團隊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課題)報告、專利法律文件、咨詢報告、獎勵證書等能夠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14. 主持:領導項目(課題)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課題)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課題)負總責。
15. 業務骨干:在項目(課題)中承擔主要或關鍵技術性工作,對項目(課題)起到實質性推動作用者,行政或輔助性人員除外。
16. 參與: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或業務骨干的領導或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排序不限。
17. 市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市以上市(不含直轄市或縣級市)。
18. 重大專利糾紛案件:可估值的案件爭議標的,標的額500萬元以上;不可估值的案件標的,案件要在行業內有重大影響力。
19. 重大專利成果應用轉化項目:成果轉化標的明確的,產生直接收益500萬元以上;成果轉化標的不明確或收益無法評估的,要對該產業技術領域創新發展轉型升級具有顯著促進作用。
20、完成談判合作:以雙方或多方達成合作協議、和解協議或專利許可協議等為準。(若協議文本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為準)
21、累計挽回經濟損失:以勝訴的糾紛案件標的額累加;對標的額不明確或無法準確評估的案件,由評委會組織專家出具業績鑒定。
22、發明專利授權率:發明專利授權率=發明授權專利數量/(發明申請專利數量-在審專利數量)*100%,發明專利授權率數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當年6月返回數據為準。
23、技術水平: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工作經歷、業績、考試、答辯等形式反映出并經專家評審、鑒定確認的水平、能力。
24、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25、較明顯的經濟效益:是指某項工作產生的收益增幅超過本地區或本行業平均水平的20%以上。
26、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27. 關鍵問題:是指涉及本專業領域中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28. 疑難問題:指專業技術中出現暫不分明,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29. 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30. 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31. 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32. 主要作者、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33. 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占總字數的10%以上。
34. 具有較高學術價值:論文或報告在提交評審前,需經過評委會指定的3名以上正高級專家匿名鑒定,2/3以上專家鑒定認可后,可以進入評審環節。
35. 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
36. 專利代理人:以代理委托書排序前2位為限。
37. 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全國“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全國專利信息領軍人才、全國專利信息師資人才、全國專利信息實務人才,以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相應評選的通知公告名單為準。
文章標簽:
知識產權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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