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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機電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1999]39號) (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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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深圳及各地級市人事局,各縣、縣級市、區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電子機械廳組織擬定的《廣東省機電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廣東省機電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自2000年1月1日起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意見,請報告我廳職稱處。
廣東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機電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1999年) 評定標準:機電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 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 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 力;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機械、電氣(器)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設計、產品開發、生產工藝、新技術新工藝推廣與應用、生產技術管理、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產品質量保證監督認證、標準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到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國家或省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3.主持或主要參加國家或省(部)級重大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更新改造工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較顯著的技術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二)完成對行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三)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工程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成套項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設計、機電設備安裝調試工作。 (四) 完成本企業主導產品的開發、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產品性能達到同行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五) 完成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六) 完成本專業的重大技術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被有關方面采納,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 (七) 承擔或主持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編寫。 (八) 配合相關任務,完成對重大項目有指導作用的有關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提出系統報告。 (九) 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成套工程項目國內外投標、承包、施工、驗收任務。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國家、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 完成國家、省(部)級重點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技術管理及相關任務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過鑒定驗收。 (三) 負責完成一項大型或三項中型工程成套項目研究、設計、安裝調試任務,經實踐檢驗,達到了要求,通過鑒定或驗收。 (四) 負責完成三項難度較高和復雜的機械、電氣(器)產品及其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技術管理或引進、消化吸收、創新任務,經同行專家評審或鑒定,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 負責完成兩項被省(部)列為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或三項被市(廳)主管部門推廣并轉化為生產力的科技成果,經實踐檢驗,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 負責完成兩項省(部)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開發,并轉化為商品生產。 (七) 取得發明專利兩項,其中一項轉化為商品生產,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 提出一項科技建議,為省(部)級有關部門采納,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九) 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業或大、中型企業規劃、計劃、重要規章制度,取得顯著效益。 (十) 負責完成兩項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或三項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用于生產實踐。 (十一) 負責完成一項重大項目的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對實際工作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二) 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三) 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有較高水平的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 (四) 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的獲獎論文2篇。 第九條 附則 (一)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 本條件有關詞(語)概念的特定解釋、提交材料要求見附錄。 廣東省機電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 (1999年) 評定標準:機電專業工程師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 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 技術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工程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 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機械、電氣(器)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設計、產品開發、生產工藝、新技術新工藝推廣與應用、生產技術管理、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產品質量保證監督認證、標準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 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 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 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 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三)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四) 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五) 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六) 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國家、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主持或主要參加大、中型企業中型以上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大修、更新改造,實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3.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1部(主要編著者)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 獲得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有一定的技術工作能力和研究、設計、制造、生產技術管理的實踐經驗,曾解決復雜的技術問題,承擔、參與完成了下列專業技術工作之一: (一) 國家、省(部)級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 (二) 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制造與生產管理 (三) 大型一項或中型三項工程成套項目的研究、設計及安裝調試。 (四) 兩項以上本企業主導產品的研究、設計、制造及生產管理,性能達到同行先進水平。 (五) 三項以上高性能、高技術產品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的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 (六) 較重大專業技術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被主管部門或單位采納,并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 (七) 制定、編寫并用于實際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八) 配合相關任務完成有關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并提出報告,具有指導實際作用,得到有關方面認可。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作為參加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獨立承擔其中部分技術工作,在研究、設計、生產及其相關技術工作中,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 國家、省(部)級重點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管理及其相關任務,成果通過鑒定驗收。 (二) 國家、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 大型一項或中型三項工程成套項目的研究、設計、安裝、調試任務,通過鑒定或驗收,并經實踐檢驗達到了要求,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 兩項本企業主要機械、電氣(器)產品的研究、設計、生產,或引進、消化、吸收、創新,通過實踐檢驗并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 完成省(部)列為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一項,或市(廳)推廣的科技成果三項,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 省(部)確認的定型產品開發兩項,并轉化為商品生產。 (七) 提出一項科技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納,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有較好促進作用。 (八) 制定兩項國家、行業標準,并獲批準、公布。 (九) 完成三項配合重點項目的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經使用證明具有指導實際作用。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出版著作1部,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二) 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三) 在市級以上學術交流會議宣讀學術論文2篇。 (四) 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1篇。 第九條 附則 (一)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 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提交材料要求見附錄。 附錄: 一、本條件有關詞(語)、概念的特定解釋: 1. 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項目或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型級別——按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 3.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 “較明顯的效益”是指完成本單位或部門的上繳利稅。 “較大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達到全國同行先進水平。 4.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5.主要完成者——是指完成項目的主要工程內容,如設計、加工制造、質量保證等的技術工作完成人。 6.省、市級刊物——是指省、市業務主管部門或省、市級學術機構主辦的專業期刊。 二、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 按照有關要求填寫好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簡稱《評審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高級一式二十份、中級一式十五份。 3.任現職期間“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一式六份。 4.對照條件第一條,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評審表相應欄目(在申報資格名稱前冠以專業名稱)。 5.對照第二條,考核結果填人《評審表》內相應的欄目。 6.對照第三條,必須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任職的聘書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對照原件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7.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全國或全省統一的外語考試成績通知(原件),或國家人事部統一的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原件),或免試的證明材料。 8. 對照第五條,提交完成繼續教育有效證書(原件)。 9.對照第六、七、八條,填人評審表相應欄目。 對第六、七條的有關要求,須提交相應的有效輔助證明材料,及業績成果的證件證明材料,如署有本人名字的“成果鑒定證書”、“項目計劃任務書”、“驗收證明書”、設計圖樣、設計計算書、工藝卡片、研究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標準文本等等;若是獲獎項目應清楚寫明等次,復印件要有單位的審核蓋章。 對第八條的有關要求,須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