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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1999]35號) (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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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深圳及各地級市人事局,各縣、縣級市、區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電力局組織擬定的《廣東省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廣東省電力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自2000年1月1日 起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意見,請報告我廳職稱處。
廣東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1999年) 評定標準: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及時了解本專業最新技術 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高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 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電力專業從事勘測、規劃、設計、電力工程建筑、安裝、調試、技術開發、試驗研究、發供電運行、檢修、修造、電網調度、用電管理、電力環保、電力自動化、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2.國家級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和優秀設計獎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3.主持或主要參加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項目的研究、設計、建設、更新改造工作,其設計水平、施工技術、工藝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的技術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得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本專業技術工作主要參加人,解決復雜的技術問題,撰寫技術報告。 (二)省(部)、市(廳)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的本專業技術工作主要完成人,解決復雜的技術問題,撰寫技術報告。 (三)主持或主要參加過勘測、設計、建筑、安裝、調試、監理、審查單機容量100兆瓦以上水電、300兆瓦以上火電、核電工程1項,或25兆瓦以上水電、200~250兆瓦火電工程2項,或125兆瓦以下發電工程3項,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獨立編寫技術文件技術報告,工程質量達到標準,進度符合要求。 (四)主持或主要參加過勘測、設計、建筑、安裝、調試、監理、審查500千伏交(直)流輸變電工程1項,或220千伏輸變電工程2項,或110千伏輸變電工程3項,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獨立編寫技術文件、技術報告,工程質量達到標準,進度符合要求。 (五)負責大中型水、火電廠的機、爐、電、水工、熱工、化學、燃料、金屬監督等專業其中之一的運行、檢修管理5年以上,或負責全廠生產設備運行、檢修綜合技術管理5年以上,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獨立編寫技術文件、技術報告。運行管理做到安全經濟運行,檢修管理做到檢修質量良好,進度符合要求。并且無發生重大運行、檢修責任事故。 (六)負責110千伏以上供電部門的輸、變電一、二次設備其中之一的設備運行、檢修工作,或高壓電氣、化學試驗工作,或綜合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獨立編寫技術文件、技術報告。運行管理做到安全經濟運行,檢修管理做到檢修質量良好,檢修進度符合要求。并且無發生重大運行、檢修質量責任事故。 (七)從事電網建設和用電管理工作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負責制訂電網(包括配電網)發展規劃、改造規劃、工程設計、技術方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編寫技術報告,在提高電網(包括配電網)供電可靠性和自動化水平方面成績顯著。 2.主要參加過8項以上10千伏配電裝置(或用戶供電系統)的工程設計、施工、調試,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復雜的技術問題。 3.主持或負責電氣測量技術、電能質量管理、降低線損等技術工作,解決復雜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 (八)從事電網調度技術工作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款僅適用于地調以上調度機構): 1.從事電網調度主要崗位5年以上,正確處理過電網事故,無發生重大調度責任事故;或主持或主要參加編制、審查電網運行方式、調度規程,進行電網分析研究。并使電網達到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2.負責過3項或主要參加過5項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廠或變電站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安裝、調試,解決過復雜技術問題,工程質量達到標準;或主持過整定計算、審查保護方案,無發生由于整定錯誤造成電網事故或擴大事故;或組織分析和正確處理過重大繼電保護事故,并提出有效的反事故措施。 3.負責過3項或主要參加過5項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調度端或廠站端的調度自動化設備的安裝、調試,工程質量達到標準;或主持過上述調度自動化方案的審查。在上述安裝、調試、審查調度自動化工程中,解決過復雜的技術問題。 4.熟練掌握載波、微波、光纖通信網絡技術,在安裝、調試、維護通信設施過程中,解決過復雜的技術問題,無因工作過失,造成通信中斷影響電網調度。 (九)從事電力環境保護技術工作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加3個以上大中型發電廠環境保護工程初步設計、評估或審核,獨立編寫本專業技術報告。 2.主要參加4臺以上火電機組的環保裝置安裝、調試,工程質量良好,進度達到要求,無重大責任事故。 3.主要參加2項以上治理發供電企業的脫硫、消煙除塵、噪音、廢水、廢油處理或“三廢”開發利用、環保監測分析等,在工作過程中解決過復雜技術問題,并得到省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十)主要參加過編審國標1項以上,或行標2項以上,或省電力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3項以上。 (十一)負責組織本企業2項以上重點科技、技改、擴建項目上報立項及其實施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安裝、竣工驗收、鑒定、投產、效益評估等)。 (十二)主持或主要參加過設計、建設、調試、研制較大型的電力計算機應用工程項目(指較為完整的電網監控系統、仿真系統、電廠及變電站監控系統、管理信息系統、負荷控制系統等),該項目通過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或鑒定。 (十三)在電力安全監察、技術培訓、科技情報、科技管理等方面,負責制定2項以上具有指導作用的技術管理辦法、技術管理制度,付諸實施后,對推動企業現代化管理、科技進步和安全生產作用較大,促進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效果顯著,并獲得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負責完成3項以上本專業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監理的專業技術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得到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 (三)在管理大中型水、火電廠、110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省屬市級供電部門以上的電網調度、用電管理等各專業技術工作中,解決過本專業2項以上復雜的技術問題,使設備達到安全、可靠,經濟指標達到上級要求,業績顯著。 (四)全面掌握引進設備的性能,解決引進設備與國產設備匹配中存在的復雜技術問題;或在消化、吸收先進技術中有所創新,做出顯著成績。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編、副主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有較高水平的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 (四)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的獲獎論文2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廣東省電力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
(1999年) 評定標準:電力專業工程師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及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 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有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 術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工程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較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 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電力專業從事勘測、規劃、設計、電力工程建筑、安裝、調試、技術開發、試驗研究、發供電運行、檢修、修造、電網調度、用電管理、電力環保、電力自動化、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和優秀設計獎三等獎以上或市(廳)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解決本專業較復雜技術問題后撰寫的論文2篇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參加大、中型企業中型以上項目的研究、設計、建設、更新改造,實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市(廳)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的本專業技術工作主要參加人。 (二)主持或主要參加過本專業重點技改項目2項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參加過勘測、設計、建筑、安裝、調試、監理、審查單機容量12兆瓦以上水電,或50兆瓦以上火電,或110千伏以上輸、變電工程2項,或其他發供電工程3項,解決本專業較復雜技術問題,編寫技術報告,工程質量達到標準,進度符合要求。 (四)主持或主要參加過中型以上水、火電廠的機、爐、電、水工、熱工、化學、燃料、金屬監督等其中之一的專業,或縣級以上供電部門110千伏以上輸、變電一、二次設備其中之一的本專業主要設備(或現場高壓電氣、化學試驗)運行、檢修管理4年以上,解決本專業運行、檢修、試驗中的較復雜技術問題,編寫技術報告。運行管理做到安全經濟運行,檢修管理做到檢修質量良好,進度符合要求。并且無發生重大運行、檢修責任事故故。 (五)從事電網建設和用電管理工作者:參與制訂電網(包括配電網)發展、改造規劃、工程設計或技術方案,在提高電網(包括配電網)安全可靠性和自動化水平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績;或參加過5項以上10千伏配電裝置(包括用戶供電系統)的工程設計、施工、調試,解決工程中的較復雜技術問題;或主要參加電氣測量技術、電能質量管理、降低線損等技術工作,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取得良好經濟效益。 (六)從事電網調度技術工作者:從事電網調度崗位工作4年以上,正確處理過電網事故,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參加過編制電網運行方式、調度規程,進行電網分析研究;或參加過3項以上安裝調試、維護電力通信設施,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無因工作過失,造成通信中斷影響電網調度;或參加過2項以上電廠或變電站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和調度自動化裝置的安裝、調試;或參加保護整定計算、保護方案審查,使電網安全經濟運行。 (七)參加過2項以上中型以上發電廠環境保護初設、評估或審核;或參加過2臺以上火電機組的環保裝置安裝、調試;或參加過治理1項以上發供電企業脫硫、消煙除塵、噪音、廢水、廢油處理或“三廢”開發利用、環保監測分析等。在上述工作中,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工程達到預期效果。 (八)參加過設計、建設、調試、研制電力計算機應用工程1項以上,該項目通過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鑒定。 (九)在電力安全監察、技術培訓、科技情報、科技管理等方面,參加制訂2項以上具有指導作用的技術管理辦法、技術管理制度,實施后對推動企業現代化管理、技術進步、安全生產取得較顯著效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完成2項以上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技術項目(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調試以及制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新技術推廣等),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完成1項以上引進、消化、吸收的新技術項目,在引進工作中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該項目通過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鑒定。 (四)生產運行管理達到上級要求的安全運行及經濟指標,設備大修或改進工程取得提高設備健康水平、縮短工期及延長檢修周期的效果。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二)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交流會宣讀論文2篇以上。 (四)在市級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以及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1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附錄: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凡貫有“以上”的,均包含本級或本數量,如:“論文2篇以上”含2篇,“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 (二)“主要參加人員”與“參加人員”的界定:“主要參加人員”指在某工程(項目)中直接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者,除此之外一般參與某工程(項目)相關專業工作者為“參加人員”。 (三)“進度符合要求”:指從事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不發生因工作過失致使工程變更或翻工而延誤施工工期的事件(投資不到位,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除外)。 (四)“重大事故”指以部頒“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為準認定的重大事故。 申報電力工程專業技術資格專業名稱參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