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 評審標準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并對本專業某一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基本掌握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掌握本專業現代化科技管理;基本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并能在實踐中正確應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具有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工程技術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研發)項目、重點實驗檢驗站(室)建設的能力;具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分析、綜合、判斷和總結的能力,以及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在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本專業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具有較大價值的科技項目,或在引進消化、開發創新、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研發本專業新產品、建設實驗檢驗站(室),取得顯著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范圍
凡在我省從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以下簡稱安全衛生)領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運行控制,檢測檢驗、監督監察、咨詢評價和評估認證,事故應急救援、預測預防與調查分析,教育與技術培訓、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在崗技術人員(適用范圍參照第十六條),方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