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能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稱職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能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申報而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后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者。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與本資格相對應的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注冊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在初次申報時,可申報高級資格。
第十條 外語條件
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政策規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符合規定要求的合格證書。政策規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條件
申報人員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應按國家和省有關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本領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參與完成一項。ú浚┘壱陨峡蒲许椖,并通過成果鑒定或驗收。
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兩項工程技術項目,負責其中的主要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兩項工程技術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隱患治理等工作,提出有關技術措施,承擔主要的技術工作,并在實際應用中取得成效。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完成一項。ú浚┘壱陨、行業,或五項企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制(修)訂工作,負責主要技術內容編寫任務,并協調解決其中的技術問題。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完成制訂地市(廳)級以上、行業和大中型企業安全衛生發展規劃,承擔主要的編寫工作。
六、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區域性監督監察工作,承擔主要的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監督監察報告。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兩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分析工作,承擔主要的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本專業評價、認證、評估、驗收或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咨詢工作,承擔其中主要專項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九、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本專業的。ú浚┘壷攸c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建設。
十、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十項以上專項檢測檢驗工作,正確應用有關標準和規程,完成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的設計、試驗,制定檢測檢驗細則。
十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兩項本專業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和運轉工作;或參與完成兩項情報資料調研分析和發展策略研究項目,并撰寫分析研究報告。
十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本專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
十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本專業培訓教材研發、課程設計、題庫建設和教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