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3)
時間:2016-03-13 10:59來源:廣東省專業資格考試網 點擊:次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本領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一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獲得一項地市級人民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本領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一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獲得一項地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或兩項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一項省(部)級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一、二等獎或兩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獲得一項地市級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或兩項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獲得本專業一項發明專利,或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或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或三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兩項企事業單位的本專業工程技術項目,對預防、控制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有顯著效果,并按規定通過鑒定或驗收。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主要技術工作,完成兩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術報告,并被事故調查組采納。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制(修)訂的省(部)級以上、行業或五項企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通過相應部門批準。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制訂的地市(廳)級以上、行業或大中型企業安全衛生發展規劃,被同級政府或企業采用。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編寫的區域性監管監察報告,被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用。
九、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研發本專業的專項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得到同行專家鑒定并應用。
十、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本專業評價、認證、評估、驗收或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咨詢工作,編寫十項相應的技術報告,對預防、控制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有顯著效果,經同行專家組認可。
十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本專業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并經建設單位認定。
十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研發的本專業新產品、新技術并通過鑒定。
十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編寫本專業培訓教材并正式出版。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在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本專業專業刊物或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較高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或合著1部(其中個人部分不少于10萬字)。
二、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
六、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須提交宣讀證書)。
以上,合作發表論文的,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等同,通訊作者如未注明須由期刊出具證明;合作出版著作但未明確個人撰寫字數的,須由出版社出具撰寫字數的證明。
文章標簽:
安全工程專業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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