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學籍管理辦法
(試行)
為了加強“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以下簡稱“中央電大開放教育試點”)的學籍管理工作,適應遠程開放教育發展 需要,保證人才培養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廣播電視大學教學、教務管理特點,制定本 辦法。
一、適用對象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中央電大開放教育試點學歷教育專業學習的學生。對于注冊單一課程或若干門課程、非學歷證書教育學習及其他相關類型學生,中央電大參照本辦法,另文制定相應的學籍管理辦法。
二、入學注冊
第二條 中央電大開放教育試點專業招生實行入學資格審核和入學水平測試制度。通過中央電大入學資格審核和入學水平測試的學生,可以持入學通知書到省級電大指定的教學點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取得中央電大相應類別、層次和專業的學籍。
第三條 學生基本信息是學生學籍管理、畢業證書電子注冊的依據。入學注冊時,學生須在認真校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學生基本情況信息表》的內容后簽字,并對簽字的內容承擔相應的責任。入學注冊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不能隨意更改。
第四條 學生學籍實行學分制管理,學生學籍從入學注冊起8年內有效。
三、課程注冊
第五條 學生在專業教學計劃確定的課程范圍內進行課程注冊。
第六條 課程注冊按學期進行。學生每學期所學課程均須辦理課程注冊。
1.學生在教學點辦理課程注冊手續。
2.學生根據教學點的教學安排,在導學教師的指導下,在專業課程范圍內自主選擇擬修課程。
3.課程注冊分為首次注冊和再次注冊。首次注冊指擬修的新課,再次注冊指須重修的課程。
4.未注冊的課程,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形成性考核和終結性考試。
四、課程考核及成績評定
第七條 有關課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電大考試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課程綜合成績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績和終結性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形成性考核成績和終結性考試成績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課程教學實施方案執行。綜合成績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凡課程綜合成績合格者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并可獲得該課程的《課程結業證書》。
五、免修免考
第九條 免修免考課程替代,其專業層次、教學內容、教學要求須不低于現修專業被替代課程的專業層次、教學內容、教學要求。
第十條 申請免修免考的條件、比例、程序,按照《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免修免考課程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課程免修免考的申請,經中央電大審核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經審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課程允許進行學分替換,替換的學分按現修專業中被替代課程規定的學分記載,成績按“免考”記載。
第十三條 專業集中實踐環節不能免修免考。
六、學籍異動
第十四條 學生因工作調動、家庭搬遷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
1.擬轉入的教學點開設相同專業且教學進程相近時方可轉學。
2.學生本人在學期開學后3周內(含第3周)向學籍所在教學點提出申請,并填寫《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學生轉學審批表》(附表一)。
3.學生持《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學生轉學審批表》、《課程結業證書》到轉出、轉入的教學點辦理轉學手續。
4.學生轉學前已獲得的符合所修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和學分替換要求的中央電大或省級電大考試課程綜合成績及學分仍然有效,并按實際成績和學分記載;綜合成績不合格的課程,轉學后不需重新進行課程注冊,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績、終結性考試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
5. 轉學后學籍有效期仍從入學注冊起計算。
6.入學后第一個學期不能轉學。
7. 申請轉學同時可以申請轉專業,但須符合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學生因工作調動、不適應本專業的學習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專業。
1.在同一學生類別、同等學歷層次間轉專業。
2.教學點開設相同專業且教學進程相近。
3.符合轉入專業教學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
4.學生本人在學期開學后第3周內(含第3周)向學籍所在教學點提出申請,并填寫《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學生轉專業審批表》(附表二),經省級電大審核批準后,即可轉專業。
5.學生已獲得的符合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和學分替換要求的中央電大或省級電大考試課程成績及學分仍然有效,并按實際成績和學分記載。
6.轉專業后學籍有效期仍從入學注冊起計算。
7.入學后第一個學期不能轉專業。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自愿退學。
1.學生本人向學籍所在教學點提出申請,教學點審核批準后,即可退學。
2.學生自愿退學后,學籍即告終止。
3.自愿退學的學生可重新報讀中央電大。被錄取后,已獲得的學分,可按中央電大和省級電大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進行課程或學分替換。
七、畢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學籍有效期內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最低畢業總學分,且學習時間不低于教學計劃學制規定年限,思想品德經鑒定符合要求,即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準予畢業,并頒發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
第十八條 畢業證書由中央電大統一印制并頒發。畢業證書基本內容包括: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2.專業、學制、層次(專科、專科起點本科、高中起點本科等)。
3.畢業時間:每年1月以前(含1月)達到畢業要求并申請畢業的為當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達到畢業要求并申請畢業的為當年7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5.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長簽名。
6.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注冊證號)。
7.批準文號:(78)教工農字089號。
第十九條 中央電大于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向1月以前(含1月)達到畢業要求并申請畢業的學生、8月1日至11月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達到畢業要求并申請畢業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 中央電大每年7月將當年1月、每年12月將當年7月頒發的畢業證書,報教育部進行電子注冊。
八、學位
第二十一條 本科畢業生達到所修專業學位授予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88]學位字012號)的條件,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授予學位的高校申請學士學位。
第二十二條 學位申請、審批的具體事宜,按照中央電大與學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未通過學位授予高校學位審核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九、畢業證明書和學位證明書
第二十四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不再補發。經學生提出申請,可出具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畢業證明書由中央電大出具。學生辦理畢業證明書須向省級電大提出申請,并填寫《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辦理畢業證明書審批表》(附表五)。
第二十六條 學位證明書由學位授予高校出具。辦理學位證明書按照學位授予高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須在規定時間,依據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及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十一、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學業和操行等方面表現優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中央電大、省級電大可通過通報表揚、授予獎狀、頒發獎品、設立獎學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勵。
第二十九條 對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中央電大、省級電大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⑴警告;⑵嚴重警告;⑶記過;⑷留校察看;⑸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電大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⑴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⑵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嚴重刑事犯罪 的;⑶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⑷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⑸剽竊、抄襲 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⑹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⑺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⑻采取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的;⑼其他嚴重違反校規應開除學籍的。
開除學籍的學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請報讀中央電大。被錄取后,已獲得的學分,可按中央電大和省級電大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進行課程及學分替換。
第三十一條 留校察看處分一般為期一年,察看期間不予轉學、畢業。
留校察看期間確已認識錯誤,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處分;有立功表現,并對社會有較大貢獻者,可申請提前撤銷處分;期滿一年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解除或撤銷留校察看處分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省級電大做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提出處分意見前,須告知學生本人擬處理或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 看處分,由省級電大審批并出具處分決定書。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由中央電大審批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內容應包括處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 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決定書由教學點送交學生本人。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省級電大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電大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中央電大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 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中央電大提出書面申訴。省級電大或中央電大須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對學生申訴進行聽證后,做出復查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復查結論分兩類,一是維持原處分決定,二是撤銷處分決定,并在原宣布范圍內公布。
學生對省級電大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中央電大提出書面申訴。中央電大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給予答復。
從處分決定書或復查決定書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省級電大及中央電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四條 中央電大、省級電大作出獎勵、處分及撤消處分的決定,記入學生檔案。
十二、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電大根據本辦法制定省級電大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報中央電大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央電大各學院根據本辦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報中央電大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央電大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中央電大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及修訂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