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代號:1187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04—2005學年度第二學期“開放本科”期末考試
行政管理、行管人事專業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
(供參考)
2005年7月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20分)
1.行政權
2.決策機關 執行機關
3.選任
4.依職權 依申請
5.該行政機關
6.行政
7.權限 程序
8.法律
9.審判人員 書記員
10.一審 二審
二、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0分)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也稱行政法主體或行政法律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2.行政相對方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
3.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也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措施、發布行政命令、通、通告、決議、決定的行為等。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具有普遍性。
4.行政不當也叫行政失當,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在執行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5.司法機關的救濟,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
三、單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答案中選擇一個正確的。每題1分,共8分)
1.A 2.A 3.B 4.D
5.D 6.C 7,A 8.C
四、多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答案中選擇2至4個正確的。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每題2分,共12分)
1.ACD 2.BC 3.ABC
4.BCD 5.AB 6.AC
五、簡答題(每小題7分,共21分)
1. (1)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3分)
(2)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應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2分)
(3)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和委托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宗旨;(2分)
2.(1)立法的主體不同;(1分)
(2)立法的來源不同;(1分)
(3)立法的內容不同;(1分)
(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1分)
(5)立法的程序不同;(1分)
(6)立法的形式不同;(1分)
(7)立法效果不同。(1分)
3.(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2分)
(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2分)
(3)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方提起的一種依申請而產生的行為。(3分)
六、論述題(每題12分,共24分)
1.行政法制監督是由主體,對象和內容三個部分構成。(1分)
(1) 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其中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 上級行政機關和專門行政監督機關所進行的監督屬于權力性監督,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所進行的監督屬于漢利性監督.(4分)
(2)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公務雖和被授權的組織中的行使行政職權的工作人員。(4分)
(3)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是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監督國家公務員及被授權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3分)
選 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 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簡言之,在我國,復議不是進行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經過復議,由相對方自己選擇。 (3分)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都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在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認為抽象行政行為的元寶影響、妨礙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3分)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此與民事訴訟完全不同。其根據是,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應推定其為合法,亦即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先定力.(2分)
(4)不適用調解原則
調 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行政訴訟中不適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 其行使法定職權的表現,而對于這種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不得放棄或者讓步,否則即構成失職.因此,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違法,沒有 第三種可能。(2分)
(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后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司法變更權涉及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問題.因此,各國在規定法院所享有的變更權時都極為慎重.(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