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基礎知識問題集(一)(2)
時間:2014-01-17 10:07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個人儲蓄存款應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20、中間業務及申請開辦中間業務的條件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申請開辦中間業務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個人儲蓄存款應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20、中間業務及申請開辦中間業務的條件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申請開辦中間業務的應符合以下條件:(1)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2)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3)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務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4)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5)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6)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7)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21、農村信用社中間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
農村信用社的中間業務內部控制重點是: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取得有關部門核準的機構資質、人員從業資格和內部的業務授權,建立并落實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委托人指令辦理業務,防范或有負債風險。
22、適用審批制、備案制和報告制的中間業務品種
(1)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有:金融衍生業務、各類投資基金托管、各類基金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2)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貸款承諾、各類匯兌業務、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委托貸款業務、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咨詢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保管箱業務。(3)適用報告制的中間業務品種: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代理資金清算,代理銀行卡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
23、銀行卡
銀行卡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的分類:(1)按發行主體是否在境內分為境內卡和境外卡。(2)按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3)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4)按賬戶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和雙幣種卡。
24、代理類中間業務及范圍
代理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或信用社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并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其他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25、利率和利息
利率是利息率的簡稱,是一定時間內利息額與存入貸出本金的比率。利息又稱“利金”,是指債務人為取得貨幣的使用權而向債權人支付的超過本金(母金)的部分。
26、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活期儲蓄存款自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為一計息年度,全年按360天計算,每年結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中途銷戶,不論存期長短,一律計付利息。計算方法:(1)積數法。(2)查表計息法。
27、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如遇到利率調整,不論調高或調低,均按存單開戶日所定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計算公式:儲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該存款支取日銀行掛牌公告活期儲蓄利率計付利息。
28、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1)月積數計算法。按每筆余額在儲蓄機構存儲的日數計算出計算積數稱日積數。日積數的總和稱為計息月積數,乘以月利率即得到利息數。應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額+最后一個月存款余額)×存入次數/2×月利率或應付利息=每月固定存款余額×(第一次存款月數+1)×存入次數/2×月利率,如中途漏存,應先算出漏存月數,并在累計月數中扣減,得到實際累計月數,再乘以月利率,即算出應付利息。漏存月數的計算公式:漏存月數=約定存期內次數+1-漏存期次
(2)采用每元存款計息基數計算。這種計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每月存款到期時應付的利息作為計息基數,到期支取時,以最后存款余額乘以每元存款計息基數,即求應付利息。其計算公式:每元存款平均月數=(第一次存款月數+1)×存入次數/2/存款次數;每元存款計息基數=每元存款平均月數×月利率;應付利息=最后存款余額×每元存款計息基數
29、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1)每次付息的計算公式:每次支取利息=本金×每次取息間隔月數×利率(2)如提前支取,應將已分次付給的利息,照原數收回,并按實際存期的活期利率計付提前支取利息。其計算公式:提前支取應付的利息=本金×實際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3)如已付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過部分應從本金中扣回。其計算公式:應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實際存數×活期利率
30、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到期一次計付利息,其計算公式:到期應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2×支取本金次數×每次取本時期×利率。
31、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的規定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部門等因偵查、起訴、審理案件,需要向儲蓄機構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須向儲蓄機構提出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等正式查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儲蓄機構不能提供原始賬冊,只能提供復印件。(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部門在偵查、審理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求停止支付(凍結)存款時,必須向儲蓄機構提出縣級或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等正式通知,方可辦理暫停支付(凍結)手續。停止支付(凍結)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自動撤銷。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重新辦理停止支付(凍結)手續。(3)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扣劃)儲蓄存款時,儲蓄機構依據法院判決書辦理。法院判處民事案件中有關儲蓄存款的處理,執行時應由當事人交出存款單(折),須強制招待時,由法院向儲蓄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儲蓄機構憑判決書或裁定書辦理,當事人的原存單(折)作廢,將判決書或裁定書收入檔案保存。(4)查詢、暫停支付華僑儲蓄存款時,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由地(市)以上公安廳(局)和安全廳(局)依照上述手續辦理;法院、檢察院由對案件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檢察院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
32、儲蓄機構營業終了結賬工作的程序
記賬員:(1)登記開銷戶登記簿。(2)核對發生額和軋準活期儲蓄。(3)核對利息數,按賬卡分別加總付息筆數和金額,填制營業支出科目各類儲蓄利息付出傳票,與出納復核員留存的利息清單核對,將清單作利息付出傳票的附件。(4)登記空白重要憑證的登記簿,核對實物與賬是否相符。(5)整理變動戶賬卡、變動的賬卡,按規定的手續核對后,需分類進行整理,還入有關賬箱、檔次,對結清賬卡和記滿換下的賬頁,分別進行妥善保管。復核、出納員:(1)填制科目日結單。(2)軋記庫存現金。(3)編制營業日報表。(4)復核軋準活期儲蓄變動戶六平,復核當天定活期儲蓄利息是否全部正確,核對重要空白憑證結存數是否與實物相符,核對有價單證存數是否與實物相符。
33、儲戶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處理
儲戶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必須持存單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軍人證、護照、居住證到原存儲蓄機構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儲蓄機構在驗證存單開戶人姓名與證件姓名一對致,以確認無掛失情況后即可支付該筆未到期定期存款。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還必須出具本人身份證。
34、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哪些人民幣儲蓄業務?
(1)活期儲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6)定活兩便儲蓄存款;(7)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8)經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二、信貸管理
35、信貸
從廣義上講,信貸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間的商品和貨幣資金的借貸以及賒銷預付等行為。從狹義上講,信貸是專指貨幣經營單位信用業務活動的總稱,包括存款、貸款、匯兌等具體業務活動,是體現一定生產關系的借貸行為。
36、信貸資金來源及組成部分
農村信用社的信貸資金來源也稱之為負債,是指農村信用社通過哪些方式籌集其發展業務所需要的資金。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資本金、存款、金融市場籌資等三個部分。
37、信貸管理的“三性”原則及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
農村信用社在發放貸款的過程應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原則。貸款的“三性”原則,從根本上講三者是統一的,它們共同保證了農村信用社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證了資金的安全、無損,才能使資金產生應有的效益;流動性是條件,只有保證了資金的正常流動,才可能確立農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項業務活動才能順利展開;效益性是經營的結果,建立農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為廣大社員、客戶提供優良的金融服務,達到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間又存在矛盾。有時講安全和流動,就要放棄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時講究了社會效益,又忽略了農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戶的效益,資金的安全和流動又會受到影響。正確處理好這些矛盾是十分困難的。所以,農村信用社經營的核心就是協調三者之間的關系,使它們達到最佳的組合狀態。
38、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借款人有以下權利:(1)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4)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5)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借款人有以下義務:(1)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3)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4)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促使措施。
39、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貸款人可以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并享有以下權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貸款人承擔以下義務:(1)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2)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3)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4)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40、《巴塞爾協議》及目的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業務條例和監管委員會,即“巴塞爾委員會”(亦稱“庫克委員會”)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1988年7月,委員會就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衡量和標準問題達成協議,主要對信貸風險的評估和控制以及資本充足率確定了統一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這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的目的是:(1)通過制定銀行的資本與資產間的比例,制定出計算方法和標準,以達到加強國際銀行體系健康發展和穩定的目的;(2)制定統一的標準,以消除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各國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41、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中的一種管理方法,是指對資產和負債之間的組合進行科學的及時的協調,通過建立各類比例指標體系以約束資金營運的管理方式。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指標體系一般分為三類,即流動性指標、安全性指標和盈利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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