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基礎知識問題集(一)(4)
時間:2014-01-17 10:07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67、抵債資產及其管理原則 抵債資產是指在借款人確實不能以現金方式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用于抵償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資產。抵債資產管理按照合法
67、抵債資產及其管理原則
抵債資產是指在借款人確實不能以現金方式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用于抵償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資產。抵債資產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時變現、正確核算、確保農村信用社利益為原則。
68、接受抵債資產的前提條件
接受抵債資產的前提條件有:(1)借款人、擔保人因資不抵債或其他原因關停倒閉或被宣告破產,經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債資產;(2)信用社通過訴訟或仲裁渠道主張債權,經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取得抵債資產;(3)抵押、質押貸款到期,借款人和擔保人無法以貨幣資金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抵押物、質押物折價又不能及時變現,經與抵押人或質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或質物抵償信用社貸款本息;(4)借款人和擔保人經營發生嚴懲困難或瀕臨倒閉,確實無法以貨幣資金清償貸款本息,信用社與借款人或擔保人協商,簽訂以資抵債協議,取得抵債資產的所有權。
69、質押與抵押的不同之處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主要有:(1)擔保物的占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不同。占有是對物的實際掌握和控制,是物權的一項基本職能。質押是轉移質物占有權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的質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質人就要將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出質人擁有質物所有權,但不直接控制質物,而質權人取得質物占有權,卻不享有質物的所有權,這是質押最明顯的特征,也是質押與抵押最重要的區別。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發生轉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權,也不享有占有權。(2)擔保物的種類不同。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包括抵押的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著物,也可以為權利或動產,如土地使用權和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產。在質物擔保中,質物一般具有簡便、易于移動空間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點,質押的標的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但不動產不能成為質物。(3)合同生效的時間不同。質押合同一般從質物交給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在權利質押中,如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提單、存款單等債權出質的,合同從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如以股票、股份、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財產權出質的,質押合同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動產以及大部分動產作為抵押物時,都必須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4)能否重復設置擔保權不同。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可以就一項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進行抵押,也就是說,在同一財產上可以設置兩個以上抵押權,即抵押權重復設置。在質押擔保中,由于質押合同是從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質物重復設置質權的現象。
70、保證方式和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71、不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單位
不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有: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可以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72、一般保證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責任承擔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公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補充責任的保證。《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招待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73、連帶責任保證及其保證責任的承擔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4、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24日法(研)復[1998]17號《關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指出:(1)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不具備法人資格,又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而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該保證合同應確認為無效。(2)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如因保證人的無效保證行為造成經濟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保證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并承擔保證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75、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期限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6、同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承擔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
77、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一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貸款債權擔保的貸款。
質押貸款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自有的動產或權利交由債權人占有,以該質押物為貸款債權作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拍賣、變款優先受償的一種貸款形式。
78、抵押物的占管和處分方式
抵押物的占管有抵押人占管和抵押權人占管兩種方式。抵押物的處分有拍賣、轉讓和兌現三種方式。
79、抵押期間對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限制
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即轉讓不成立,抵押人有權追回抵押物,因轉讓行為造成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
80、不可以作為抵押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第36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不明、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81、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的分配順序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2)扣除抵押物應繳納的稅款;(3)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4)賠償由于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5)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82、權利質押、動產質押
權利質押指以可以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把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交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
83、代位權及其行使時注意問題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和權利。農村信用社在行使代位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債權人是否有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2)該債權是否專屬于債務人,如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則無法行使代位權;(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84、貸后檢查的內容
貸后檢查的內容有:(1)客戶及其擔保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是否正常,主要產品的市場變化是否影響產品的銷售和經營效益;(2)了解掌握客戶及其擔保人的資產、機構、體制及高層管理人事變化等重大事項,分析這些變化是否影響客戶償債能力;(3)檢查抵(質)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價值是否受到損失,抵押權是否受到侵害,質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規定;(4)檢查固定資產建設項目進展情況。項目資金是否按期到位,項目貸款資金是否被擠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標規定進行,項目工程進展是否正常,項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項目竣工投產能否達產等。客戶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影響信貸安全的重大事項,應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時報告經營主責任人或逐級報有權審批社。檢查中發現的客戶重大變化要及時錄入信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
85、貸款風險
由于多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金融企業貸款不能有效增值和安全歸流,從而蒙受損失的可能稱之為貸款風險。
86、貸款風險分類法的貸款分類及其實施前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分類。
貸款風險分類法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等五類。
貸款風險分類法實施前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分為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三類。
87、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
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呆滯貸款: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不能歸還的貸款。
呆賬貸款: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償能力或法律規定,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
88、不良貸款分賬管理的基本原則
不良貸款分賬管理的基本原則:一是不改變法人機構和核算單位以及隸屬關系的原則。二是不改變不良貸款債權人的原則。三是不改變不良貸款形成的責任機構和責任人的原則。四是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原則。
89、逾期貸款真實性認定標準
逾期貸款真實性認定標準是:(1)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借據或借款合同約定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包括呆滯、呆賬貸款)。(2)貸款展期后未到期,不作為逾期貸款。(3)貸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歸還,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重新辦理了借款手續;貸款擔保有效;屬于周轉性貸款。
90、呆滯貸款真實性認定標準
呆滯貸款真實性認定標準是:(1)呆滯貸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貸款(不包括呆賬貸款)。(2)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90天,但生產經營已終止或項目已停建的貸款,應作為呆滯貸款。
91、呆賬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的貸款,可作為呆賬貸款,相關證明材料可由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保險企業等單位出具。(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信用社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貸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貸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后,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債務,信用社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貸款;(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市、區)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信用社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清償后,未能收回的貸款;(5)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信用社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信用社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信用社仍無法收回的貸款;(7)助學貸款逾期后,信用社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并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8)由于上述7種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信用社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后,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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