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5〕7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
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堅持以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把穩增長調結構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突出創新驅動,推進珠三角優化發展和粵東西北振興發展,通過保持經濟增長夯實就業基礎。著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努力創造就業崗位,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確保全省就業局勢穩定。(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計局等負責)
(二)建立經濟發展與就業良性互動機制。開展經濟新常態背景下就業狀況趨勢研究,建立評價模型。加強財稅、金融、產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和公共投資、重大項目帶動就業評估實施機制。重大項目立項、備案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創造崗位多、崗位質量好、與人力資源匹配度高的項目。加強對項目建成投產后帶動就業情況的跟蹤監測。(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金融辦、商務廳,省國稅局等負責)
(三)結合產業轉型升級擴大就業。加快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大力發展智能制造裝備、海洋工程裝備、軌道交通、航空制造等先進制造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在高端新型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LED、生物等領域引進培育一批重大產業集聚項目,以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帶動就業。推動傳統服務業改造升級,加快發展金融服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文化創意、知識產權等生產性服務業,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態,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農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四)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壓減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收費。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需求創新產品和服務。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機制。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完善專利審查快速通道,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與小微企業開展合作,促進科技成果向小微企業加快轉移。鼓勵小微企業積極帶動就業,小微企業新招用勞動者可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地稅局、發展改革委、金融辦、知識產權局、科技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稅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負責)
(五)預防失業風險。落實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政策,將政策實施范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對不裁員、少裁員、就業崗位穩定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員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一半給予穩崗補貼,有關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完善失業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對確實要裁員的,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接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總工會等負責)
(六)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完善就業統計調查方法,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體系,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擴大定點企業用工監測范圍,加快建立常規調查、抽樣調查、定點監測等多元就業失業監測統計體系。建立就業創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大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七)營造更優市場準入環境。全面落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和“先照后證”改革,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放寬住所登記,改革企業集團登記,加快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注冊全程電子化。深入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加快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嚴格落實企業信息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建立健全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監督檢查制度,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新模式。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進部門間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響應機制。(省工商局、發展改革委、地稅局、法制辦,省國稅局等負責)
(八)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下放投資項目核準及前置審批、資質資格許可認定等行政許可事項。大力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加快推動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審批部門脫鉤。全面推廣行政審批標準化,明確申請材料、審批條件、裁量基準、辦理時限等內容,簡化優化審批流程,推廣“一個窗口”受理、告知承諾、并聯審批和網上審批等方式,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省編辦等負責)
(九)加大創業金融支持力度。落實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發展的財稅政策。發揮省創業引導基金示范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創業引導基金,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創業企業上市、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支持企業通過多種債券融資手段籌措資金。開展互聯網金融和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及運營平臺。創新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研究。(省金融辦、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廣東銀監局等負責)
(十)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將個人貸款最高額度提高至20萬元。完善相關政策規定,簡化申請程序、降低擔保及反擔保要求。建立健全貸后管理、到期催收、逾期代償追償、呆壞賬核銷等工作機制,提高貸款發放、貼息及代償效率。探索開展二次擔保貸款工作。鼓勵各地通過競爭性方式引入積極性高、服務質量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經辦銀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信用貸款”。(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一)搭建創業創新服務平臺。省建設一個綜合性創業孵化(實訓)基地。綜合運用稅收優惠和資金資助(獎補)、政府購買服務、融資平臺發債等方式,大力扶持科技孵化器、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園區。總結推廣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建立創業導師志愿團隊,鼓勵高校、科研院所派遣科技特派員進駐創業創新服務平臺。鼓勵企業由傳統的管控型組織轉型為新型創業平臺,讓員工成為平臺上的創業者,形成市場主導、風投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系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等負責)
(十二)創新創業培訓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教育培訓機構、創業服務機構、群團組織等開發針對不同群體、不同行業、不同階段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經評審認定的項目納入創業培訓補貼范圍。完善創業培訓考核標準和考核機制,探索第三方評價等模式。優化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吸納有實踐經驗的創業者、職業經理人和其他專業人員加入師資隊伍。加強創業培訓與創業項目推介、創業孵化等服務的銜接,提高創業成功率。支持有條件的學校、創業孵化基地整合資源建設創業學院。(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等負責)
(十三)大力扶持電子商務創業。加快建立規范、安全、誠信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推進電子商務與其他產業深度融合,挖掘電子商務產業吸納就業潛力。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健全電子商務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建立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懲戒機制。(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工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負責)
(十四)鼓勵科研人員創業。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原單位同意離崗創業的,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業,其社會保險在原單位參加,職稱評審時視同于在崗人員,在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視同于在職期間取得。將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轉化后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省科技廳、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十五)扶持農村勞動力創業。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大力培養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電商、家庭農場等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形成產銷一條龍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將農民創業與發展縣域經濟結合起來,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項目,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依托現有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整合建立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農業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實訓基地)。依托基層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創業指導和服務。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實施農村青年“領頭雁”培養計劃,鼓勵大學生村官、高校畢業生引領農村勞動力創業。(省農業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委組織部等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