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廣播電視大學學生
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廣播電視大學的正常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并便于實行計算機管理,根據廣東電大頒發的(廣東廣播電視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參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學籍是指學生在學期間享受國家規定待遇的一種資格,其效力開始于教育行政部門所確認的學生取得學籍的日期,結束于學生畢業的日期。學生必須具有學籍,方能取得廣東廣播電視大學或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方承認其學歷。
第三條 學生取消學籍或學籍期滿以后,其學籍自動失效。
二、 入學和注冊
第 四條 凡按統一招生規定,經省成人高等、中專招生辦公室和省普通高等、中專招生辦公室批準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日期內,到電大校本部或教 學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持有關證明向電大教務處或教學點負責人申請推遲入學。未經申請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二周內,教務處應根據實際入學的學生名單按省電大要求錄入各種數據并編排學號、打印好各種表格并按省電大規定的注冊時間到省電大學籍科進行注冊。
第 六條 凡注冊的在籍學生,由各市、縣電大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新生錄取材料(含新生入學報名表、錄取通知書)、畢業生登記表(含學生成績表)、課程 設計情況登記表、生產實習情況登記表和畢業鑒定等。學生的學籍檔案由教務處保存管理。學生轉學學籍檔案隨轉,畢業時原則上隨畢業證一并領取。
第七條 注冊新生發給省電大統一印制的學生證籍以證明學生身份。學生在每個學期開學后三周內須持學生證按時回校辦理學期注冊手續,學校應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未經申請逾期五周不注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條 新生人學三個月內,如發現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條件的,或經查明確屬徇私舞弊入學的,由市電大報省電大批準,并由省電大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取消其學籍。
第九條 在籍學生不得報考其它學校。但可按有關規定參加招工、招干考試和有關單位的聘任。
三、 成績考核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要按其所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對德、智、體各方面的發展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 十一條 學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道德品質、學習目的及態度,勞動及集體現念、遵紀守法、團結互助等方面的表現。各教學班在每學年結束時, 要對學生進行一次學年鑒定;畢業前夕,要進行畢業鑒定。學年鑒定和畢業鑒定,先由學生寫出個人總結,經教學班同學集體評議后,再由班主任寫出評語。畢業鑒 定還須學校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學生身體素質的考核,主要考核其鍛煉身體、上體育課、講究衛生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的情況。身體素質的考核應作為學年鑒定和畢業鑒定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 十三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要求,采取嚴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檢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程度與對技能的運用能力。學業成績的考核采 取學分制的辦法。學分的計算按省電大教務處批準的教學計劃執行。教學計劃所設置的課程,一般有中央電大統設課、省電大統設課和自設課三大類,前者分別由中 央電大或省電大組織統考。自設課由學校統一命題組織考核。學生所學課程,各個教學環節均符合要求,考試或考查成績及格,即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學生所進行 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各教學班要按省電大制定的有關辦法進行考核,成績合格者,即能取得該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學分。
第十四條 凡缺作業、缺實驗報告或無故曠課累計總學時數,成人班業余學習的在30%以上、脫產學習的在15%以上。普通專科班在5%以上者,以及請假超過本課程三分之一時數者,不得參加本門課程考試,成績按不合格處理。
第十五條 計算平時成績的課程及平時成績比例,按省電大有關規定執行。自設課的平時成績參照學生的出勤率來評定,比例原則上占30%。平時成績于每學期第二十周前折算后寄(送)達省電大考試中心。
第十六條 跨學期的課程、屬考試科目的,按每學期一門課程記載總評成績:屬考查科目的,按一門課程記載總評成績。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并取得單科合格證的課程,與現修專業課程相同的可申請免修(免考),申請免修(免考)的課程累計一般不得超過教學計劃必修課程總數的40%(含40%)。
第十七條 學生對教師已評定的考試成績,必須實事求是,正確對待。未經學校教務部門核準同意,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要求教師更改。
第 十八條 嚴格執行考場紀律,考試中凡有抄襲、夾帶、偷看等舞弊行為者及其中協同者該成績以“△”記載,并不準正常補考。作弊累計兩次者,開除學籍;如考生由他人代 考或代替他人考試的,與場外人員或考場工作人員串通舞弊的,不服從監考工作人員管理,嚴重擾亂考場紀律的該成績作“△”記載,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考一 年、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 轉學、轉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因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學,應按省高教廳的要求填寫(轉學申請表)及附上統一招生錄取登記表(復印件)等材料,經本人單位同意、原就讀學校同意方能轉出(跨省轉學者,須經原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簽署意見),由接收學校決定是否接收;接收學校接收轉學學生后,須將一份(轉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報省高教廳備案,未備案者,不得列人學籍管理。學生轉學,必須按同一層次、同一科類、同一學習形式及同類型學校的原則轉學(普通高校可轉成人高校)。
第二十條 學生入學后在一年級學習期間正式全科生(含免試生)可申請轉專業,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請轉專業。轉專業由省電大審批,轉專業只能同科類、同一學習形式相轉(脫產學習可轉業余學習),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人數的5%。普通專科班學生轉專業須經高教廳審批。
五、 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者,須持有縣以上醫院或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經本人申請,縣電大同意,市電大審批后,方可由市電大辦理休學手續并報省電大備案,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復學,應在休學期滿前二周內持縣以上醫院或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經本人申請,縣電大同意及市電大審批后,方可由市電大辦理復學手續并報省電大備案。經審查批準復學者,由原就讀學校按原就讀專業編入相應班級學習。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要求退學者,經本人申請,縣電大同意及市申大審批后,由市電大辦理退學手續并報省電大備案,退學者取消學籍,所取得的單科結業成績不與學歷掛鉤。
六、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德、智、體會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省電大和各市、縣電大每學年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優秀畢業生”一次,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于反對堅持四頂基本原則、違法亂紀、違反學校紀律和有其他不良行為的學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四種。
第二十六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留校察看期限-般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間確已認識錯誤,有進步表現、可按期撤消處分;有立功表現,可提前撤消處分;期滿一年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 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二)違反國家政策法 令,觸犯刑律者;(三)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影響者;(四)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五)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六)違反校 規、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七)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者。
第二十八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耐心教育,處理時要慎重。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錯誤性質,處分要適當。對學生處分要和學生所在單位取得聯系,處理結論要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市、縣電大審批并報省電大教務處備案;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須報省電大審批。撒消處分的批準權限與給予同。
第三十條 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其有關材料歸入本人的學籍檔案,并抄送學生所在單位。
七、 畢業、結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按其專業計劃的要求,學完規定的課程,完成規定的實踐性環節,取得規定的畢業總學分,畢業鑒定合格者,由縣電大報市電大審核,省電大批準后準予畢業,并核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畢業鑒定不合格不能按期畢業者,由所在學校經一年考核。鑒定合格后可補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從鑒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 三十三條 學生在規定學習期內修滿教學計劃(以當年教學計劃為準)規定的畢業總學分并經畢業前審核合格者,即可辦理畢業證書;如仍達不到時,所修學分繼續有效,畢業 總學分可按當屆依次后延三屆內任何一屆的教學計劃要求計算。各專業畢業的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六年(中專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不能畢業的,保留學籍一年,經自修于 一年內參加補考,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標準,準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中途退學,其修完并考試(考查)合格的課程可發給單科結業證書。單科結業成績長期有效,但取得學籍后才與學歷掛鉤。
八、 附則、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實行。過去的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者,以本規定為準。
東莞市廣播電視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