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教師水平評價標準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評價標準適用于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中從事基礎教育教學及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并獲得相應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人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二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團隊合作、改革創新精神。
二、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度考核稱職(合格)次數不少于學歷、資歷條件規定的任教年數,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
(二)2年內沒有出現因工作失職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體罰學生、變相體罰學生,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材料和剽竊、抄襲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學術規范等情況。
第三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四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一、申報人(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3個模塊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一)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以上,或取得計算機專業(不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以上合格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專職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縣(不含市轄區)屬及以下學校工作的。
(四)申報當年8月31日年滿50歲的。
三、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的,應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以來,參加繼續教育,達到《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身心健康條件
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心健康條件,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專業條件
第七條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職以來擔任過班主任工作,能夠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
(二)在擔任班主任工作期間,做到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注意引導學生健康成長,能撰寫德育案例。
(三)所教班級形成較好的班風、學風,得到同行的認同。
二、課程教學
(一)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能夠完成教學任務。能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并取得一定的成績。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文件的規定。能指導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或社團活動。
(三)任現職期間積極參與集體備課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導下承擔學科內的教學研討課,獲得好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較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導下完成一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并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二)能結合教學實際進行反思,并在同行指導下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教學案例。
第八條 小學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職以來擔任過班主任工作,能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
(二)在擔任班主任工作期間,做到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注意引導學生健康成長,能撰寫德育案例。
(三)所帶班級形成較好的班風、學風。定期與家長保持聯系。
二、課程教學
(一)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文件規定。
(二)承擔過一門學科的教學工作;能夠完成教學任務。學生對其所教學科學習有興趣。
(三)在指導教師的輔導下能承擔科組或級組公開課。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較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三、教研科研
任現職期間,能結合教學實際,在同行的指導下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
第九條 幼兒園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職以來擔任過班主任(主班老師)工作,能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積極與家長進行有效溝通,共同促進幼兒發展。
(二)所教幼兒情緒穩定、心情愉快,有良好的衛生生活習慣與行為習慣,每學年幼兒發展水平測評各項指標均基本達標。
(三)按保教結合的要求照料幼兒的日常生活,根據班級衛生保健工作規范要求,做好班級常規保育和衛生保健。任職期間無幼兒重大健康與安全事故。
二、課程教學
(一)能根據幼兒興趣需要、年齡特點組織各領域教學,按幼兒一日生活和游戲的規范組織活動。創設有助于幼兒成長、游戲和學習的環境,幫助幼兒在游戲和學習中獲得各方面發展。
(二)在指導教師的輔導下能承擔園內公開課、主題教育活動或幼兒一日生活觀摩活動。
(三)提交1年來個人教學探索的證明材料及環境創設、游戲指導、家長工作等方面的經驗材料。提交教學筆記及幼兒發展個案各1個。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能參與一項園本教研項目,并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二)任現職期間,能結合教學實際進行教學反思與總結,獨立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
第十條 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
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積極參與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范、學術年會等活動。
任現職以來一線教學指導工作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文件的規定,能承擔一定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任務。治學態度嚴謹,深入基層,指導和培訓方式方法符合實際。
能結合實際進行反思,并獨立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