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統一考試入學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不含業余、函授等成人教育)畢業或參加省組織的自學考試獲得本專業博士或碩士學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符合本資格條件要求,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注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五)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技工院校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