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本領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2013年8月31日前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2013年8月31日前獲得地市(廳)級以上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獲得一項本專業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或兩項計算機著作權。
四、作為主要參加者,解決兩項企事業單位的本專業工程技術項目的專項技術問題,在預防和控制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有顯著效果,并按規定通過鑒定或驗收。
五、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兩項的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事故事故調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術報告,并被事故調查組采納。
六、作為主要參加者或起草者,制(修)訂的地市(廳)級以上、行業或兩項企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通過相應部門批準。
七、作為主要參加者,研發本專業的專項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得到同行專家鑒定并應用。
八、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本專業評價、認證、評估、驗收或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咨詢工作,編寫六項相應的專項技術報告,對預防、控制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有顯著效果,經同行專家組認可。
九、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完成本專業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并經建設單位認定。
十、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研發本專業新產品、新技術,并通過鑒定。
十一、作為主要參加者或起草者,編寫本專業培訓教材并正式出版。
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注冊,可視為具備業績成果條件。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本專業專業刊物或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有一定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一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三、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在地市(廳)級以上學術、技術會議宣讀且結集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以證明材料為準)。
四、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以上。
以上,合作發表論文的,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等同,通訊作者如未注明須由期刊出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