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試試題匯編(金融基礎知識)(四)(11)
時間:2014-01-17 09:56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通 知存款的特點:(1)存戶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銀行取款的時間和金額,由銀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戶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個 月、3個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單
通 知存款的特點:(1)存戶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銀行取款的時間和金額,由銀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戶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個 月、3個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單,存戶必須預留印鑒,到時銀行核對印鑒,一次將本息支取。(3)零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 存折,以后可以隨時續存。需要取款時,將準備支取的金額,按約定日數事先通知銀行。到期在存款余額內支取。存款全部提清即銷戶。如果不全部提清,以后還可 以繼續存取。
18、活期儲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結息日
活期儲蓄存款結息日是每年的6月30日;钇诖婵畹慕Y息日是每季末的20日。
19、個人儲蓄存款應遵循的原則
個人儲蓄存款應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20、中間業務及申請開辦中間業務的條件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申 請開辦中間業務的應符合以下條件:(1)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2)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3)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務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 的盈利能力;(4)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5)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6)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7)監管部門要求的 其他條件。
21、農村信用社中間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
農村信用社的中間業務內部控制重點是: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取得有關部門核準的機構資質、人員從業資格和內部的業務授權,建立并落實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委托人指令辦理業務,防范或有負債風險。
22、適用審批制、備案制和報告制的中間業務品種
(1) 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有:金融衍生業務、各類投資基金托管、各類基金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2)適用備案制 的中間業務品種: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貸款承諾、各類匯兌業務、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 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委托貸款業務、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信息咨詢業 務,主要包括咨詢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保管箱業務。(3)適用報告制的中 間業務品種: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代理資金清算,代理銀行卡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
23、銀行卡
銀 行 卡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的分類:(1)按發行主體是否在境內分為境 內卡和境外卡。(2)按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3)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4)按賬戶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 和雙幣種卡。
24、代理類中間業務及范圍
代理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或信用社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并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其他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25、利率和利息
利率是利息率的簡稱,是一定時間內利息額與存入貸出本金的比率。利息又稱“利金”,是指債務人為取得貨幣的使用權而向債權人支付的超過本金(母金)的部分。
26、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活期儲蓄存款自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為一計息年度,全年按360天計算,每年結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中途銷戶,不論存期長短,一律計付利息。計算方法:(1)積數法。(2)查表計息法。
27、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整 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如遇到利率調整,不論調高或調低,均按存單開戶日所定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計算公式:儲蓄利息=本金×利率×存 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該存款支取日銀行掛 牌公告活期儲蓄利率計付利息。
28、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1)月積數計算法。按每筆余額在儲蓄機構存儲的日數計算出計算積 數 稱日積數。日積數的總和稱為計息月積數,乘以月利率即得到利息數。應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額+最后一個月存款余額)×存入次數/2×月利率或應付利息= 每月固定存款余額×(第一次存款月數+1)×存入次數/2×月利率,如中途漏存,應先算出漏存月數,并在累計月數中扣減,得到實際累計月數,再乘以月利 率,即算出應付利息。漏存月數的計算公式:漏存月數=約定存期內次數+1-漏存期次
(2)采用每元存款計息基數計算。這種計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 每 月存款到期時應付的利息作為計息基數,到期支取時,以最后存款余額乘以每元存款計息基數,即求應付利息。其計算公式:每元存款平均月數=(第一次存款月 數+1)×存入次數/2/存款次數;每元存款計息基數=每元存款平均月數×月利率;應付利息=最后存款余額×每元存款計息基數
29、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1) 每次付息的計算公式:每次支取利息=本金×每次取息間隔月數×利率(2)如提前支取,應將已分次付給的利息,照原數收回,并按實際存期的活期利率計付提前 支取利息。其計算公式:提前支取應付的利息=本金×實際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3)如已付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過部分應從本金中扣回。其計算 公式:應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實際存數×活期利率
30、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到期一次計付利息,其計算公式:到期應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2×支取本金次數×每次取本時期×利率。
31、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的規定
(1)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部門等因偵查、起訴、審理案件,需要向儲蓄機構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須向儲蓄機構提出縣級以上法 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等正式查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儲蓄機構不能提供原始賬冊,只能提供復印件。(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部門在偵查、審理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求停止支付(凍結)存款時,必須向儲蓄機構提出縣級或縣級以上法院、檢察 院、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等正式通知,方可辦理暫停支付(凍結)手續。停止支付(凍結)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自動撤銷。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 應重新辦理停止支付(凍結)手續。(3)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扣劃)儲蓄存款時,儲蓄機構依據法院判決書辦理。法院判處民事案件中有關儲蓄存款的處理,執行 時應由當事人交出存款單(折),須強制招待時,由法院向儲蓄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儲蓄機構憑判決書或裁定書辦理,當事人的原存單(折)作廢,將判決書 或裁定書收入檔案保存。(4)查詢、暫停支付華僑儲蓄存款時,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由地(市)以上公安廳(局)和安全廳(局)依照上述手續辦理;法院、 檢察院由對案件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檢察院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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