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試試題匯編(金融基礎知識)(四)(5)
時間:2014-01-17 09:56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89、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90、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
89、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90、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 的,抵押人對出租括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9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抵押權,
答: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92、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應當如何受償?
答: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93、申請貸款需要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首先,貸款申請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所限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資格,即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按準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請貸款,需要符合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 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清償計劃;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 年檢手續;三是已在貸款人那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四是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 50%;五是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六是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施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 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94、貸款是否需要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
答: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是國際上通用的防范信貸風險的一種基本制度。在《貸款通則》中規定要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在貸款管理上的改革措施,也是我國貸款管理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重大舉措。
95、簽訂借款合同應當具備哪些主要內容?
答: 借款合同是借貸當事人雙方依據國家規律、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任何貸款都要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且必須采用書面形 式。 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如系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 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如果是 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還應依法辦理登記。
96、金融機構如何計收貸款利息?
答: 《貸款通則》規定,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一筆貸款利率;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 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利息之外,貸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手續 費,除此之外,貸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時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逾期貸期 按規定計收利息;貸款貼息堅持誰確定誰貼息的原則;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97、對貸款展期有什-么規定?
答:根據《貸款通則》規定,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98、借款人是否可以用銀行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答:根據《貸款通則》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不得套用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99、申請貸款的答復時間多長?
答:根據《貸款通則》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貸款人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請貸款的有關資料后,應當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100、借款人有哪些權利?
答:借款人的權利有: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101、借款人有哪些義務?
答:借款人的義務有: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
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規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102、對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答:對借款人的限制有: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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