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試試題匯編(金融基礎知識)(四)(12)
時間:2014-01-17 09:56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32、儲蓄機構營業終了結賬工作的程序 記賬員: (1)登記開銷戶登記 簿。(2)核對發生額和軋準活期儲蓄。(3)核對利息數,按賬卡分別加總付息筆數和金額,填制營業支出科目各類儲蓄利息付出傳票,與出納復核員留
32、儲蓄機構營業終了結賬工作的程序
記賬員: (1)登記開銷戶登記 簿。(2)核對發生額和軋準活期儲蓄。(3)核對利息數,按賬卡分別加總付息筆數和金額,填制營業支出科目各類儲蓄利息付出傳票,與出納復核員留存的利息 清單核對,將清單作利息付出傳票的附件。(4)登記空白重要憑證的登記簿,核對實物與賬是否相符。(5)整理變動戶賬卡、變動的賬卡,按規定的手續核對 后,需分類進行整理,還入有關賬箱、檔次,對結清賬卡和記滿換下的賬頁,分別進行妥善保管。復核、出納員:(1)填制科目日結單。(2)軋記庫存現金。 (3)編制營業日報表。(4)復核軋準活期儲蓄變動戶六平,復核當天定活期儲蓄利息是否全部正確,核對重要空白憑證結存數是否與實物相符,核對有價單證存 數是否與實物相符。
33、儲戶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處理
儲戶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必須持存單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軍人 證、護照、居住證到原存儲蓄機構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儲蓄機構在驗證存單開戶人姓名與證件姓名一對致,以確認無掛失情況后即可支付該筆未到期定期存款。代他 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還必須出具本人身份證。
34、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哪些人民幣儲蓄業務?
(1)活期儲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6)定活兩便儲蓄存款;(7)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8)經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二、信貸管理
35、信貸
從廣義上講,信貸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間的商品和貨幣資金的借貸以及賒銷預付等行為。從狹義上講,信貸是專指貨幣經營單位信用業務活動的總稱,包括存款、貸款、匯兌等具體業務活動,是體現一定生產關系的借貸行為。
36、信貸資金來源及組成部分
農村信用社的信貸資金來源也稱之為負債,是指農村信用社通過哪些方式籌集其發展業務所需要的資金。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資本金、存款、金融市場籌資等三個部分。
37、信貸管理的“三性”原則及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
農 村信用社在發放貸款的過程應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原則。貸款的“三性”原則,從根本上講三者是統一的,它們共同保證了農村信用社經營活動的正常開 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證了資金的安全、無損,才能使資金產生應有的效益;流動性是條件,只有保證了資金的正常流動,才可能確立農村信用社的中介 地位,各項業務活動才能順利展開;效益性是經營的結果,建立農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為廣大社員、客戶提供優良的金融服務,達到提高社會經濟效益, 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間又存在矛盾。有時講安全和流動,就要放棄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時講究了社會效益,又忽略了農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 和客戶的效益,資金的安全和流動又會受到影響。正確處理好這些矛盾是十分困難的。所以,農村信用社經營的核心就是協調三者之間的關系,使它們達到最佳的組 合狀態。
38、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借款人有以下權利:(1)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2) 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4)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5)在征得貸 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借款人有以下義務:(1)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 所 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3)應當 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4)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貸 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促使措施。
39、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貸款人可以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 定 貸款,并享有以下權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 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 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貸款人承擔以下義務:(1)應當公布 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2)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3)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答復 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4)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 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40、《巴塞爾協議》及目的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業務條例和監管委員會,即“巴塞爾委 員 會”(亦稱“庫克委員會”)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1988年7月,委員會就統 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衡量和標準問題達成協議,主要對信貸風險的評估和控制以及資本充足率確定了統一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這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巴塞爾 協議》的目的是:(1)通過制定銀行的資本與資產間的比例,制定出計算方法和標準,以達到加強國際銀行體系健康發展和穩定的目的;(2)制定統一的標準, 以消除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各國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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