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試試題匯編(金融基礎知識)(四)(7)
時間:2014-01-17 09:56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1、次級類貸款的核心定義及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核心定義:是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已無法保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1、次級類貸款的核心定義及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核心定義:是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已無法保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基本特征:次級類貸款是不良貸款的分界線,劃分時要格外審慎。借款人必須靠正常營業收入之外的其他來源償還貸款本息,有可能造成一定損失的至少劃分為次級類。其基本特征是“缺陷明顯,可能損失”。
2、五級分類分析報告的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主要內容包括:①影響貸款(授信)償還可能性的各類風險因素分析;②防范風險的具體措施;③上一期分類時提出的風險防范化解措施的落實情況;④其他與貸款分類有關的情況分析;⑤分析結論、相關意見和貸款分類建議。
3、非財務因素中與客戶品質有關的預警信號有哪些?
答:(1). 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 客戶不愿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 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戶不愿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 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 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 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 作為被告卷入法律糾紛;
(10). 有破產經歷;
(11). 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4、什么是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有何意義?
答: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保證人只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如果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案例分析
121、 甲向乙銀行貸款20萬元,由丙提供價值15萬元的房屋抵押,并訂立了抵押合同。甲因辦理登記手續費過高,經乙同意未辦理登記手續。甲又以自己的一輛價值6 萬元的“夏利”車質押給乙,雙方訂立了質押合同。乙認為將車自行管理不安全,決定仍放在甲處。一年后,甲因虧損無力還債,乙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權、 質權。本案中抵押和質押的效力如何?
答:抵押、質押均無效。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城市房地產作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 登 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因此,抵押無效。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質押合同自 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甲用于質押的車仍放在甲處,未移交給乙,因此,質押無效。
122、甲居于某址市.因業務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 一 處公寓(價值210萬元)作抵押,分別從乙銀行和丙銀行各貸款100萬元。甲與乙銀行于6月5日簽訂了抵押合同,6月1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與丙銀行于6 月8日簽訂了抵押合同,同口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因甲無力還款,乙銀行、丙銀行行使抵押權,對甲的公寓依法拍賣,只得價款150萬元,乙銀行、丙銀行對拍賣 款應如何分配?
答:乙銀行50萬,丙銀行100萬。根據《扭保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丙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先,可首先行使抵押權,得到拍賣款的100萬:乙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后,得到丙銀行行使抵押權后余下的50萬。
123、蘭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甲,因單位房改急需款項。遂將其個人所有的蘭天股份公司股票質押給乙銀行,借款10萬元。質押合同何時有效?
答:質押合同自甲與乙辦理質押合同登記之日生效。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24、張某向甲銀行借款l萬元,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證。現甲銀行將該債權轉移給乙銀行,在原保證合同時債權轉移并無任何約定的情況下,李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答:李某應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李某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25、 甲向乙銀行借款2萬元,并由丙從中作保,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后甲請求乙推遲還款期阻限1年,乙應允,但提出推遲1年期間的利息為30%,甲同意,并 簽訂了變更合同協議。甲、乙將變更合同的內容告知了丙。丙當時礙于情面,口頭表示同意。后因甲到期不能還款,遂發生糾紛。丙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丙對該2萬元借款及其推遲1年期間的利息均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26、甲企業向銀行貸款100萬元,以一處房產作抵押登登記,同時提出保證人丙企業為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貸款到期后,甲企業不能履行債務。銀行應按照何順序主張權利?
答: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銀行應首先以房產作價償付,不足部分由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
127、 2000年8月,甲廠向A銀行借款20萬元,期限一年,以本廠所有的一輛價值40萬元的轎車做抵押,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同年9月,甲廠又以 該轎車作抵押物,向B銀行借款15萬元,期限半年雙方也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01年2月,甲廠用來抵押的轎車因火災被燒毀,獲保險公司 賠償金40萬元,2001年3月甲廠向B銀行的借款到期,B銀行向甲廠追討15萬元借款,否則便要拍賣被抵押的轎車。A銀行獲悉后,認為甲廠未經其同意便 將抵押給該廠的轎車抵押給丁B銀行,侵犯了其抵押權。甲廠答復說汽車已被燒毀,抵押權沒了標的物,自然也沒了抵押權。
問:(1)甲廠用已作抵押的汽車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答:再次抵押有效。因為《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能超出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2)汽車被毀,抵押權人如何實現其抵押權?
答: 根《擔保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按照抵押物登記先后順序清償。第五十 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由此可知,甲廠因被抵押轎車的毀損所獲得的40萬元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 產,由A銀行、B銀行先后受償20萬元、15萬元。
129、某醫院因擴建急需資金,向銀行申請了貸款,并用本院的部分設備作為貸款抵押;但貸款到期后,該院確因某種原因未能還清貸款。試問銀行能否執行抵押物?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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