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試試題匯編(金融基礎知識)(四)(2)
時間:2014-01-17 09:56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8、商業銀行監事會的職責是什么?
答:商業銀行的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19、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文件、資料有哪些?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20、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應由哪個機關來頒發?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
21、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是否還需辦理營業執照?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2、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答: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它是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23、商業銀行哪些變更事項,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答:《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24、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有哪些情形不能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答: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25、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這里所稱的關系人指的是哪些人?
答: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6、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予以處分?
答:二年內。
27、《商業銀行法》中對商業銀行辦理同業拆借有哪些規定?
答: 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人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 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人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28、《商業銀行法》中對企業開立賬戶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9、《商業銀行法》中對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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