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試試題匯編(金融基礎知識)(四)(3)
時間:2014-01-17 09:56來源:廣東人事人才網 點擊:次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30、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商業銀行在什么情況下應當承擔支付遲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30、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商業銀行在什么情況下應當承擔支付遲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答: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32、商業銀行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應受到什么處罰?
答: 商業銀行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成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 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8、在哪種情形下,債權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行使權利?
答: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行使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59、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0、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答: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6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應如何處理?
答: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62、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約定的是什么?
答: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末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63、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答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6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如何清償?
答: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65、質押合同自何時生效?
答: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66、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什么? ;
答: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67、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答: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68、權利質押合同自何時生效?
答: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69、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70、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
答: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7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以及怎樣追償?
答: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73、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哪些?
答: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校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5)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7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怎樣處理?
答: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 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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